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发布日期:2010-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概要:
安徽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诉(2007)10号指控:
2000年2月1日,被告人潘某从家中负气出走,在某县乡街道购买了酒及花生等饮食,边饮边走,途中产生报复与其恋爱不成的某县乡张坑村女青年滑某之念。天黑时分,被告人潘某到达张坑村后,听见路人议论村中有人赌博,又产生抢劫之念。当日22时左右,被告人潘某前往村中滑玉山经营的小店内购烟,当时只有滑某某之子滑某、滑某兄弟两在店内。购烟时,潘某与滑某兄弟二人发生争执,潘在店内拿起一柄斧子,持斧先后打向滑某兄弟二人的头部,致二人死亡,随后,被告人潘某又窃得店内桌子抽屉内700余元现金及柜台上两包香烟。
2006年12月,被告人潘某经职业介绍所介绍成为被害人束某夫妇经营的豆腐店内雇工。2007年1月26日,被告人潘某因嫌被害人预支其50元工资太少,以及平日之生活琐事产生的不满,遂生杀害束某夫妇之恶念。当日23时许,被告人某持斧及电筒窜入束某夫妇的室,对熟睡中的束某夫妇二人头部猛砍数斧,致二人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潘某又在被害人住处的箱柜、衣物内等处翻找,窃得人民币450元及一部三星S20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并将束妻的羽绒衣穿在自己身上,换下作案时所穿沾有血迹的外衣,后逃离现场。2007年1月31日,被告人潘某在安徽省某县乌溪镇被抓获归案。
辩护情况:
2007年6月20日,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指定,指派我担任潘的一审刑事辩护人。辩护人阅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及主要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面对四名被害人,以一种非正常死亡的方式离开了人世,深感痛惜和同情;同样,面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极刑的结果也深知。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人不希望真正犯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也不希望没有犯罪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为履行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辩护责任。对检察院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辩护人采取了有罪从轻、疑罪从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相结合的辩护方式,参与2007年7月2日的庭审。辩护主要观点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杀害滑氏兄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在杀害束氏夫妇的犯罪中,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目前,该案由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
审理结果:
2007年7月25日,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宣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杀害滑氏兄弟的事实不清,证据尚不充分足,法院不予支持,肯定了辩护意见;在杀害束氏夫妇的犯罪中,请法庭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