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辩护方法
论刑事案件辩护方法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业务一般包括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和辩护等业务,其中最能反映一名律师业务能力的就是律师开展辩护业务,开展辩护业务是律师各项综合能力的集中反应和体现。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辩护律师要达到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目的,一定要讲究辩护技术和方法,本文将从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两个方面论述辩护律师的辩护方法。
一、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法
无罪辩护就是说服法院,基于法定原因,不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在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无罪推定精神的情况下,推定的结果和无罪辩护的方向一致,由控方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根据证明责任相关原理应由负有证明责任一方承担未达到证明标准的不利后果。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范围与民事诉讼中的情形有所不同,因为民事诉讼未对诉讼结果做出预设、推定,其证明标准是对双方证明力竞技的评判结果,而刑事诉讼中因为有了无罪的推定所以结合证明标准,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不但要积极证明有罪还要扫清妨碍有罪的相反理由,以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使指控成立。所以无罪辩护是指被追诉一方反驳控方有罪事实指控或提出存在合法事由,以阻碍控方举证达到推翻无罪推定的证明标准的活动。
成功的无罪辩护意味着律师以一己之力对长期的侦查和公诉工作的全部否定,意味着无辜者将被挽救。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律师在审查案件后,发现案件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被告作无罪辩护。:
1、辩护律师从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方面进行辩护。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2、辩护律师从被告不是犯罪主体进行辩护。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3、辩护律师从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方面进行辩护。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4、辩护律师从办案机关程序违法方面进行辩护。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坚决予以否定。
5、辩护律师从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法律规定方面进行辩护。
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6、辩护律师从刑法不予追究的规定方面进行辩护。
有些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二、 律师进行罪轻辩护的辩护方法
罪轻辩护是辩护律师在承认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通过辩护使被告人被判处较低刑期或免于处罚、适用缓刑等其他处罚,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罪轻辩护一般从从轻、减轻的法定理由和酌定理由两个方面进行辩护。
1、辩护律师进行罪轻辩护时应注意的法定理由。辩护律师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进行法定从轻辩护从以方面进行:
(1)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
(2)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
(3)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
(4)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5)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
(6)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2、辩护律师同时也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进行酌定的罪轻辩护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走私货主”,乃轻判其死缓。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虽未实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如法院判决将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种情形,量刑拉开了档次。其他案件对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是将从犯分成了“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为何常出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
8、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护律师仍不可忽视。
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在法庭上会有来自公诉人、被害人、审判人员等各方面的压力,辩护律师一定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和各种社会知识,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和在法庭表达能力,才能基本满足社会对辩护律师的要求。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要注意辩护的技巧和方法,同时要敢辩、善辩和明辩,而要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通过辩护律师的工作以维护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