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我国国家所有的性质
发布日期:2010-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明确我国国家所有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宪法第9条第l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民法通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宪法、民法通则的规定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国家所有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