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
发布日期:2010-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关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是依据宪法作出的: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第9条第l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届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我国绝大多数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之。物权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自然资源的归属作出规定,对进一步保护国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自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我国其他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森林法第3条第1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草原法第9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森林、草原、荒地、滩涂作为自然资源,一般属于国家所有。依照我国的法律,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了国家所有外,存在另一种所有权形式,即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4条第1款中规定:“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