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贫富”的理论根据
发布日期:2010-08-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众所周知,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最终都是来源于自然资源,而且自然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这样,人类对自然资源加工创造的物质财富的种类和数量不但在某个时期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是有限的,而且从终极意义上讲,无论生产力水平如何发达,人类能够加工创造物质财富的种类和数量也是有限的。与其相反,人类由于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的原因,对物质财富的种类和数量的需求却永远都是无限的。因此,人类创造的有限财富和人类需求的无限财富之间永远是不等量关系,永远是一个无法平衡的矛盾。前人关于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按需分配的主张,只能是一个诱人的幻想。所以关于财产的分配,是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无法回避,必须面对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于财产的分配,历史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然状态下,自然人完全凭借个体的身体和心智能力决定是否占有财产和占有财产的多寡。其特点是这种财产的占有很不稳定,并且始终要依靠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来取得和维持这种占有。第二个阶段是国家状态下,社会人凭借身心能力自由地创造财产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下占有财产。其特点是(1)财产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自己劳动得来的。二是从人们自愿转让中得来的。与自然状态相比,暴力取得财产的方式已为社会所禁止。(2)对财产的保护已不再限于个体的身心能力,而是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使得财产的保护更加强而有力,神圣不可侵犯。但是,这个时候的国家职能仅限于对社会人创造的财产给予守夜人式的保护,决不能调节,进行二次分配,否则就视为对人的自然权利即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因为“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29)“为了别人的利益而使用这些人中的一个,利用他去为别人谋利,不用更多,这里所发生的就是对他做某件事而目的确是为了别人,谈论一种全面社会利益就属于这种事情。以这种方式利用一个人,就意味着没有充分地尊重和理解他是一个单独的人,他的生命是他拥有的唯一生命的事实,他不能以他的生命中得到一种超额利益,故而没有任何人有权把这一牺牲强加给他------而一个国家或政府尤其不能要求他在这方面的服从(当别人并不如此做时)。因此,国家必须小心谨慎地在其公民中保持中立。”(30)“我坚决认为,对我们可以做什么的道德边际约束,反映了我们的个别存在的事实,说明了没有任何合乎道德的拉平行为可以在我们中间发生。我们中的一个生命被其他生命如此凌驾,以达到一种更全面的社会利益的事情,决不是合乎道德的,我们中的一些人要为其他人作出牺牲,也决不能得到证明以下这一根本的观念: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别享有不同的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他人而被牺牲------这正是道德边际约束存在的根据。”(31)在这里,诺齐克从自然权利出发,反对二次分配,反对国家有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获取社会的整体利益的权利,显然是片面的,因为他只看到了国家职能保障个人权利的方面,而没有看到国家职能维护社会和平的方面。而这两个方面都是全体社会成员创造国家的功利动机和目的,并且是互为条件的。只有维护社会和平,才能保护个人权利。同时,也只有保护个人权利,才能维护社会和平。因此,如果像诺齐克那样片面强调个人权利至上,必然最终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和平危机,从而保护个人权利也最终成为泡影。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国家即专制国家就是这种片面强调个人权利的典型。第三个阶段是在国家状态下,对社会人按照身心能力决定的第一次财产分配进行必要的限制,主张国家主导下的再分配。而在这个问题上,又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和做法。一种观点和做法是彻底否定第一次财产分配,全面实行再分配。主张废除私人占有的财产制度,追求每个社会成员实际财产占有上的平等,即实行拉平式的财产分配制度。这种主张为卢梭所开创,其后经过马克思的发展,为共产主义运动所追求,并在一些国家付诸于实践。然而,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和转向,中国经济和政治体制的被动改革,都有力证明了以取消私有财产权为制度基础的计划体制,在实践中并没有生命力。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财产分配的方式违背人性,扼杀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势必滞缓社会的发展。另外一种是以个体身心能力决定财产的第一次分配为主,国家主导下的再分配为补充的主张。即在追求个体正义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正义,为罗尔斯的正义论和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所提倡,也是作者所赞同和大力鼓吹的。第一次财产分配,体现了个体正义,也是国家首先保障的个人权利,前面分析的已经很多,在这里不再赘述。但是,再分配是对个体正义的限制,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限制的力度还将逐渐加强,那么它存在的理由又何在呢?首先,财产权并不是自然权利,它只是在国家产生后,全体公民赋予国家对个体创造的财产给予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一种授权。既然财产权是一种授权,国家对财产的分配进行必要的调节,以维护社会和平,实现社会正义,就不是一种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因为离开了国家,任何人没有任何权利),而是国家的一种义务,是国家的职能之一。应当指出的是,个人通过生产劳动创造的财产,最初并不当然是个人私有财产,只有当国家对其征收以后(实践中以税的形式表现),剩余的财产才是国家强制力保护下的个人私有财产。其次,再分配是国家中的富者和强者对贫者和弱者因失去获得财产机会的一种补偿。国家的产生,虽然为每个公民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创造了平等的机会,但由于每个公民天然的身心能力的差异,使得他们实际创造和拥有的财产并不相等,甚至相差很大。应当看到,当一个人创造的财富在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下转化为一种权利的同时,也剥夺了其余的人获得这部分财产的机会。因为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社会所能够创造财富的总量是一个定值。如果一个人拥有的财富越多,其余的人获得财富的机会就会减少,实际拥有的财产也就必然会减少。由此可见,国家在保障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其余的人获得财产的机会。所以,国家有义务把富者和强者创造财产的一部分予以征收,实行再分配,作为对贫者和弱者因失去获得财产机会的一种补偿,以保证贫者和弱者的生存和发展,实现社会正义。再次,再分配也是维护社会和平的需要。当由个体身心能力决定的第一次财产分配造成的富者和贫者、强者和弱者的矛盾最终引发社会和平危机,这不但背离贫者和弱者创建国家的功利目的,而且也背离了富者和强者创建国家的功利目的。毕竟富者和强者也不希望社会的动乱和战争,因为如果这些不幸的事件果真发生,他们也会一贫如洗,也会沦落为贫者和弱者。所以,再分配不仅是保证贫者和弱者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富者和强者最大既得利益的需要,一句话,是维护社会和平的需要。另外,再分配也是发挥财产最大效用和增大全社会经济福利的需要。瑞士数学家D-佰努里在1738年发表的《测定风险新理论之解说》中最早提出了“边际效用”这一概念。他在文章中指出:财富的任何增加,不管多么微不足道,总会使效用增加。而且,效用同已经占有的物品量成反比例,来自财富的任何微小增加量的效用将同先前占有的物品量成反比。也就是说,同样一笔财产对富者和穷者所发挥的效益是不同的。例如同样是一万元人民币在百万富翁那里只不过是在银行帐户上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一罢了,而对于一个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家庭来说,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因此,把富者的一部分财产转移给穷者,对富者来说是九牛一毛,而对穷者来说却无疑是雪中送炭。这样做不但能增加财产的效用,保证穷者的生存发展,而且也不会减弱富者的幸福感,因为富者并不会由于减少这笔财产而沦落为穷者,穷者也并不会由于得到这笔财产而成为富者,贫富差距依然存在,富者因差距而产生的幸福感丝毫不会改变。著名经济学家庇古在边际效用的基础上,强调再分配也是增加全社会福利经济的需要。他认为,个人的经济福利与其他福利一样,是一种心理状态,是一种满足感。当国民收人分配一定时,国民收入越多,人们消费的商品和劳务也就越多,人们从中获得的满足也就越大,则全社会的经济福利也就越大。庇古进一步认为,福利不仅与国民收入水平成正比,而且也与边际效用率成正比。因为收入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所以当国民收入一定时,国民收入的分配越是均等,则全社会的经济福利越大。因此,高收入者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将使后者增加的福利超过前者减小的福利,这样,整个社会的福利也就增加了。
第三, 实行再分配的原则
对财产进行再分配时,必须坚持两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发展原则(也叫效率原则)和维护和平原则(也叫公平原则)。
首先,有利于发展原则即效率原则,是指对财产进行再分配,不仅要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发展,而且要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一个社会总体上有三类人群组成,即富人、中产阶级和穷人。再分配一般只涉及其中的两类人的财产,也就是富人和中产阶级。再分配的实质就是把富人和中产阶级创造的一部分财产转移给穷人。我们知道全体社会成员创造国家的动机和目的就是为了谋求个人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因此,征收富人和中产阶级的财产,显然是对其个人发展的限制。如果征收的财产过多,势必会挫伤富人和中产阶级创造财产的积极性,从而滞缓社会的发展。同时,对于穷人不劳而获得富人和中产阶级创造的财产,也会助长他们对富人和中产阶级的依赖,不思进取,养成懒惰习气,同样也会滞缓社会的发展。因此,再分配时,对富人和中产阶级创造财产的征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即以不挫伤富人和中产阶级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为限度,以始终使富人和中产阶级、中产阶级和穷人之间保持一定的财产差距,始终使富人相对于中产阶级和穷人具有幸福感,始终使穷人能够维持生存和发展,始终使穷人相对于富人和中产阶级永远缺乏幸福感为限度。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顺应人性,从而促进社会的高速发展。总之,再分配时,必须坚持效率原则,即在坚持个体正义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正义。
其次,维护和平的原则即公平原则,是指在再分配中,对富人和中产阶级财产的征收比例(通过税收形式),必须以兴办公共事业的需要为限,以能保证穷人生存发展为限,以不引起社会动乱为限,以能维护社会和平为限。只有如此,对富人和中产阶级财产的征收,才是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否则,离开了维护社会和平的界限,盲目扩大对富人和中产阶级财产的征收比例,不但有违个体正义,而且背离社会正义。因此,维护和平既是再分配的目的,又是再分配中必须坚持的原则。
【作者简介】
任振华,烟台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