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卖淫嫖娼合法化
f 反对卖淫嫖娼合法化
于伏海
据说,湖北有一个女人代表部分妇女制定了一个性工作者节,每年8月3日举行,这和三八妇女节读起来恰恰相反,叫做八三性工作者节。外电报道,该女在2010年的8月3日在武汉街头举着卖淫嫖娼合法化的牌子进行宣传,要求政府让女性们自由地卖淫,让男性们自由地嫖娼。此女在大街上招摇过市的时候,警察出现了,警察带走了他,警察要求她写下不再举牌公开过性工作者节的保证书后让她回家了。
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此女上也有上街游行的权利,我们也应尊重此女的表达思想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可以合法化,卖淫嫖娼却不能合法化。为什么?
第一,性不是商品,性器官也不是商品,性器官的载体即人体也不是商品,也就是说“淫”本身不能成为商品。商品是什么?商品就是人工制成品,商品就是劳动产品,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经过劳动制造和加工的物品,一句话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卖淫嫖娼行为中,买者买的是“淫”,卖者卖的也是“淫”,“淫”是什么?说不清楚,但是我们肯定能明确的是“淫”不是劳动产品,因此淫就不能成为“商品”。劳动产品都是可以度量的,“淫”却不能度量,我们总不能说张三卖了几斤几两“淫”,卖的便宜了,李四买了几斤几两“淫”,买的有点贵。
有的人说,卖淫嫖娼行为中,卖者卖的是“性”,买者买的也是“性”。性就是性别,性别是什么?性别是表用来示一类生命有机体不同于另一类生命有机体的一个生物学或者社会学的术语。“性”同样不是劳动产品,因为他根本不是人类劳动创造的。所以,性也不是卖淫嫖娼买卖的对象。
还有看客说,卖淫嫖娼行为中,卖者卖的是性器官,买者买的也是性器官。性器官似乎比性具体了很多。性是抽象的生物学或者社会学的概念,不是劳动产品,那性器官是不是劳动产品呢?当然也不是啦。性器官的产生是自然界的产物,受精卵在母体里发育成男性或者女性,就有了男性性器官和女性性器官。这个发育的过程,似乎有人类劳动的参与,但是这跟工人生产电视机完全是两码事。十月怀胎后,孩子出生,成长到十八岁,性器官发育成熟。此时,性器官就是可以出卖的对象了吗?当然也不是了。同样道理,性器官的产生是天然的过程,性器官的发育和成熟也是天然的过程,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我们总不能说,张三制造了一个性器官,李四制造了两个性器官。性器官不能成为可以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因此性器官也不是买卖的对象。
又有看官说了,那性器官不是买卖的对象,那性器官的载体可以成为买卖的对象了吧?当然也不是了,人体的产生同样不是劳动制造的,人体的产生、发展同样是一个生物学过程,我们也不能说张三制造了一具人体,售价伍佰元,李四也制造了一具人体,李四制造的人体比张三的漂亮,所以售价一千元。谁这样说,谁就有问题。
这样看来,卖淫嫖娼行为中,连买卖的商品是什么,我们都很难找到。有的人就说卖淫嫖娼行为中,买卖的对象是一种“服务”,卖者用自己的性器官或者身体为买者服务,买者买的就是这种服务。
那我们来分析,为什么这种服务不能合法化?
首先,这种服务的服务工具主要是性器官。性器官跟人体的其他器官相比较有很大的特殊性。比如,人可以把头暴露在外,可以把手暴露在外,可以把脚暴露在外,可以把腿暴露在外,但就是不能把性器官暴露在外。这是性器官的特殊性之一。另外,性器官是人类繁衍的最重要器官。人的手如果因为劳动造成了很大损害,对人类的繁衍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如果性器官在劳动或者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那就不一样了。性器官还有其他特殊之处,各位看官可以再继续列举。
性器官的特殊性使得以性器官为服务工具的卖淫嫖娼行为成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首先,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不利于人类新生代建立正确的性观念。对性的欲望是爱情的原动力,而爱情是美好的,这一点我想大家都会认可,我不做论证。卖淫嫖娼行为中,买者对性是有欲望的,但是这种欲望不能升华为爱情,我们从现实社会中嫖娼人员根本不会尊重卖淫女就可以看出来,在众多嫖娼人员眼中,卖淫女就是公共厕所。人人都需要公共厕所,但是没有一个人会去投入精力爱一个公共厕所。卖淫嫖娼行为中,卖者是不是对“买”者的性有欲望,不好判断,如果没有,那卖者也根本不会有性欲望可供升华成爱情,如果有,那这种欲望也不是或者首先不是为了升华成爱情而存在的,无论有无性欲望,卖者的行为指向的都是金钱。也就是说,再卖者眼中,嫖娼人员就是一摞一摞的金钱,所以,谁给的钱多,就跟谁在一起的时间最长,有的人出手阔绰,一出手就是三年的嫖娼钱,那卖淫女就变成二奶了。二奶是什么,二奶是一个极具歧视性的的词语,称呼一个女人二奶就是对这个女人的歧视。
“卖淫嫖娼行为合法”的内涵之一是法律对这种行为做了正面的评价,既然是正面评价,人们做做这样的事情也不用担心什么了,再加上政府还给卖淫人员体检颁发执业证,那人们就可以更轻松愉快地做这样的事情了。这样,卖淫嫖娼人员势必会大增(我看过一本书,里面有数据,说美国有些州合法化后,卖淫嫖娼人员不但没有增多反而下降了,我不知道这一数据是真是假,但是我想美国这些州的案例未必适合中国人)。当一个社会上广泛地存在着这样的极具颠覆传统社会价值观的合法化的行为时,最受影响的是那些人,不言而喻。
第二,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不能解决因为卖淫嫖娼带来的社会问题。有的人说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后,政府就可以给卖淫人员颁发执业证,并且只有身体健康的人才可以卖淫,身体不健康的人是不能卖淫的,因为身体不健康的特别是有性病的人卖淫就会传播性病,为了遏制性病的传播,政府就可以禁止带病的人卖淫。
对于上述观点,我首先的想问的是,谁能确定政府颁发执业只证就是为了卖淫嫖娼人员的健康呢?我举不出数据,拿房地产市场类比一下,许多地方政府为什么在一段时间鼓励高房价,那是因为政府可以从中拿不少的钱。卖淫嫖娼合法化后,政府势必要收税(当然就收税这一点来说,表面上确实是在创收),所以,我不难排除合法化的意图只是为了所谓的“创收”。
还有,为卖淫人员检查身体,身体没有问题的就可以卖淫,有问题的就不能卖淫。这样做的意思是,身体有问题的女人只有去用双手劳动来养活自己,而没有问题的女人就可以通过卖淫来养活自己,这是什么逻辑啊?更为严重的是,身体的健康的女人中的一部分都去卖淫了,许多男人只能去找一个身体不健康的女人去结婚,要么就去找一个曾经从事卖淫工作现在已经从良的女人去结婚。那些男人不得已这样呢?社会底层的男人。这就带来新的不公。财大气粗的男人可以娶得一个纯洁的没有从事过性服务的健康的女人,而贫困的男人一不小心就选择了破鞋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女人。所以,健康的女人才能合法卖淫是对其他所有人的不公。
不管各位承认不承认,卖淫嫖娼行为本来就应该是受到社会负面评价的行为。有的人去嫖娼,结果得了艾滋病,那应该算是他为自己的负面行为付出的代价。有的人去卖淫结果也得了艾滋病,那也是他为自己的负面行为付出的代价,怪不了别人,除非给他传染的人是故意给他传染的,故意传播性病是刑法要惩罚的行为。
卖淫嫖娼合法化也不一定就真的能避免性病的广泛传播。首先,政府只能去检查卖淫者的身体,无法去一一检查买淫者的身体或者根本就谈不上检查买淫者的身体。政府即使检查了卖淫者的身体,认为合格可以上岗,而卖淫者根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也是没有用的。要避免性病的广泛传播,还得从性教育开始,性教育要覆盖所有男性或者女性,性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告诉人们那些性行为是危险的性行为,无论人们在什么场合下都不能发生这些危险的性行为。这远比买淫嫖娼合法化要管用的多,卖淫嫖娼合法化不是解决性病泛滥的有效手段。
即使买淫嫖娼合法化,把不健康的女性挡在卖淫市场的门外,那也不能保证这些女人就真的不去卖淫了。也就是说,合法化后,地下暗娼仍然会存在,这个也是不用多说的,想想就能明白,这就如同“盗版书”一样,出版是合法的行为,但是不能因为出版合法化了,就没有盗版行为的出现了。(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