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宸舸:认真对待惩罚 --从深圳警察“公处”卖淫嫖娼者说起
发布日期:2009-05-18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警方“公处”(公开处理)涉黄者, 50余名涉嫌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者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街市示众。此举不仅吸引了千余名当地群众的围观,也成为众多国内外媒体的头条新闻。
对违法者公开展示,当然是表示统治者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兼及杀鸡儆猴。记得小时候,祖父院子对面就是位于西安市二府街的中级法院大门。重大节日之前的某天,法院大门旁的黑铁门就会訇然洞开,一些人被五花大绑架上卡车,脖子上挂个大纸牌,拉到体育场召开“公判公审大会”,然后在城里游街示众。
这种以羞辱人格作为惩罚,对大众进行守法教育的方式久矣!文革中的“游街”我虽未亲见(那时我还未出生)。但因为教学需要,我收集的资料中就有一些古代衙役将违法者施枷示众的图片,由此可见,深圳警方的“公处”并非创新,只是一种陋习的传承和弘扬罢了。
在我国,人权保障的大旗早已高高举起。深圳警察的这种行为,说轻了是低技术操作,弄巧成拙;说重了是政治文明的倒退。道理很明白:为了保障人权与自由,立法者不能随便对公民某项行为进行惩罚。民主的社会需要特定的程序法则将国家惩罚转化为法律惩罚。
现代社会的惩罚主要以国家为主导。惩罚权既然为国家所拥有,其破坏性也随之产生。国家惩罚恰如一柄双刃剑。因为惩罚是一种恶,这种恶不考虑被惩罚者的意志与被惩罚者的人格尊严,是与法律增长社会幸福目的背道而驰的。“公处”无疑违反了国际法,也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我国已经加入并批准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已经写入我国宪法。罪犯尚且有人权,何况未经审判的公民?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这个经过海南省人民政府颁行的法规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嫖娼者,本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低保是公民生存的最基本经济保障,剥夺低保就是剥夺了这些人生存的基本权利。这种做法与我们长期以来在升学、就业等问题上对诸如此类特殊人群的歧视都构成了对此类人的惩罚。这种规定很明显是鼓励、动员、逼迫家庭成员与这些所谓的“问题人群”决裂,划清界限。此规定背后的思维模式就是掀起“群众斗群众”,造成人民群众斗争的汪洋大海。只有极权在握的人,才能享受与天地斗、与人斗中无穷的乐趣,众多的百姓只能在这种斗争的方式中人人自危,不能自拔。
要掀起“群众斗群众”,就要妙用举报箱。现代各种政治运动中的所谓“意见箱”,实质是起着社会监控特殊功能的举报箱。孰不见某些人刚因举报他人沐猴而冠,马上又因被别人举报而沦为“狗屎堆”。这种闹剧不仅可笑而且更为可悲。因此,窃盼深圳警方的“公处”仅此一例。如果诚如所盼,则国家幸甚,百姓幸甚!
(作者为西安文理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硕士,西安市作协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