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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晶晶强迫他人吸食毒品案
发布日期:2010-08-03    作者:孙新律师
    2008年7月24日,张晶晶、任晨、叶宜翠三人在滨江大酒店715、718房开了包间,任晨给了叶宜翠400元让叶宜翠找一个小姐。叶打电话给某在校学生张红艳。后叶宜翠打出租车将张红艳带到715房间。这时,任晨与张晶晶刚吸过毒品,任晨又让张红艳吸,张说自己不会。任晨就给她示范了一次,见她不会,在她胳膊上用两根手指抽了两下,说让那个胖哥哥(指张晶晶)教你吧。这时张晶晶正在电脑上打游戏,随口说了句“挺简单的,就跟抽烟一样"。就这样张红艳吸了一口毒品,咽到肚里又从鼻子里冒出烟来,任晨则很满意,认为她学会了。随后,任晨与张红艳在718房间发生了性关系,叶宜翠给了张红艳200元。张红艳出来后因为嫌钱少遂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强奸。

    任晨和叶宜翠逃往外地未被抓获归案,张晶晶以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检察机关后来变更指控罪名,以张晶晶构成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诉到法院。

    接手该案后,辩护人认为张晶晶的行为并不符合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因为张晶晶结张红艳并未有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也无让张红艳吸食毒品的主观故意,至于任晨在张红艳的胳膊上抽了两下,第一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第二该行为显著轻微,且行为人出于开玩笑的意图,显然有别于法律上所指的暴力或胁迫。因此辩护人指出张晶晶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指控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张晶晶构成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后罪比前罪的量刑要低)。宣判后张晶晶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所涉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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