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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拆迁户”引发的维权思考
发布日期:2010-07-29    作者:孙新律师
 
来源:合同纠纷法律网   作者:慧海天合  任慧琮
关键词:资深房产律师  房屋强拆  维权
 
事件简介:
 
20053月,北京朝阳路改扩建工程启动;2007年,二期工程启动。三年过去了,家住朝阳路的孟老太的三间平房依然伫立在施工道路上。由于孟老太与拆迁公司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双方进入僵持阶段已有很长一段时间。这种僵持不但是给孟老太一家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同时也妨碍了道路的正常施工以及周边民众的正常出行。
 
律师评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拆迁问题也是愈演愈烈,不断地出现了与城市化进程极不和谐的音符,即由于拆迁制度不合理、补偿不到位及安置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因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如安徽朱正亮和南京翁彪的自焚事件都是拆迁纠纷所致。
 
纵观这些强拆引发的社会事件,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笔者从法律人的角度阐述一些看法。
 
一、对于房屋拆迁,政府处于何种地位是关键。近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纠纷已经表明,拆迁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的制定、政府职能的定位等多个方面。尽管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取消了统一拆迁,并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拆迁,但在某些地区,有些政府部门、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这样政府本身就成为拆迁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使得政府的行政裁决已经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更没任何公正可言。
 
二、房屋属于所有人的私人财产,拆迁应遵守私法原则,平等协商进行。拆迁纠纷本质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它可以而且应当在民事范围里自己解决。但是,政府通过发放拆迁许可证、单方确定补偿价格等手段代替了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损害了拆迁户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和最根本的财产权。政府强行干预的必然后果就是造成拆迁人的力量和利益远远大于被拆迁人的严重失衡状态,并进一步引发严重的拆迁纠纷。
 
三、律师介入拆迁过程,有利于保障利益均衡。从我国这些年来的法治建设路程来看,我国正在朝着法治国家一步步前进。在前进的道路上,律师将无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正是由于这种城市拆迁行为过程中,拆迁户面对的是强大的开发商和政府,所以更应该利用法律武器和律师的专业法律技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一个民族的强大,来自于群体价值观的正确,来自于理念的正确。拆迁户维权不是没有途径,而是看是否选对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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