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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同撞一人 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0-07-26    作者:110网律师
两车同撞一人    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一行人在同一路段先后被两辆轿车撞倒、辗轧后致死,在这种情况下,两机动车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20095月份的一天晚上,一辆银白色轿车在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与行人张某撞倒,后张某又被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所驾轿车辗轧,张某当场死亡。肇事后,银白色轿车驾驶人逃逸。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书认定:银白色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其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次要责任。张对该事故不负责任。
德州律师尚成志分析:本案是银白色轿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与张某相撞后,张某又被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轿车辗轧导致使当场死亡。银白色轿车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并没有发生碰撞,也没有接触,以上两车辆是分别碰撞、辗轧张某,不属于直接结合发生的事故,因此其责任也具有可分性。因此,本案不属于共同侵权,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逃逸者和李某并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应根据过失大小及原因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尚成志律师咨询热线:1395347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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