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怎能被政府部门“扳倒
笔者按语:《经济参考报》 2010年7月19 日以题为 "民告官"赢也没用 陕国土厅否了法院判决 报道了2010年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的群体性械斗,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针对该事件,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0年7月21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孙军工称,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到,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该采取相关联动措施。相关部门不应当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包括司法建议函进行实体审查。如果对法院判决有异议,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类似事件反映出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存在诸多的问题。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要树立司法权威,保证司法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因为权力如果不受到限制,极为容易滥用腐化,而司法的介入可以更好规范行政机关用好手中的权力。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们坚信随着改革的深入,依法治国贯彻,司法权应该能也必须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监督,成为依法行政的保障。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比较窄、司法机关多方面受制于行政机关、司法权在运行中过于软弱等因素导致产生司法不独立,以及司法腐败等问题,致使司法权威下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就会受到影响。
所以,我们应该在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前提下,有必要对司法进行创新改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子迈得再大一些,从而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