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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假公证的房屋交易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0-07-18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南宁 陆贤凤律师 法律热线:13768519035
    〔案例〕卖方是个发包方,他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在2007年中旬,他的账面资金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他就想以自己的房屋出卖所得来支付工人的工资,他为了销售房屋和妻子进行沟通,但妻子不愿意出售。于是他在买方不知他妻子不愿出售的情况下,完成了交易。卖方完成交易后被公安机关以伪造证件罪逮捕。据查,公证处的证件都是伪造的,卖方找了个女士冒充他的妻子去公证处办理证件。公证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加上证件和双方委托的表象给卖方办理了一系列的公证文件。买方凭着对国家机构公证文书的信任与卖方进行交易。交易顺利完成,买方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取得了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办理了银行贷款。房屋交易行为被卖方的妻子起诉到法院。妻子不同意卖房,举证说卖方伪造证件即是违反了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如果买方已经获得了产权,交易行为的瑕疵是否导致交易行为的无效?
    此时要考虑三个问题:(1)买方已经支付了在市场上相当的价款;(2)银行已经办理了贷款;(3)买方已经办理了物权手续。如果不能善意取得,许多结果就不一样了:(1)卖方要将价款返还给买方。(2)既然合同无效,买方要将钱还给银行,以消灭抵押。这里需要证明的就是买方是善意取得该房屋,这样,法律会保护善意交易,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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