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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书的概念与特点
发布日期:2010-07-16    作者:110网律师
一、律师事务文书的涵义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的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律师事务文书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制作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二、律师事务文书的作用
     
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它的基本任务是为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而进行法律服务工作。但在各项具体法律服务工作中,都必须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或为当事人代书,或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文书;凭借律师使用的法律文书,参与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以实现维护法律实施、维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律师参与的法律服务工作,或涉及诉讼活动,或涉及非诉讼活动,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对律师使用的文书也都有较严格的要求。目前部分的律师文书已由我国司法机关制订了统一的格式,另有部分律师文书,虽尚无有关领导机关制定的统一格式,但也有约定俗成的书写规格。所有律师文书都需要制作具有规范作用的文书范例。
     
律师的根本职责在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给有关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因此,律师文书自然也是为了实现律师的这一根本职责而制作的。举凡涉及诉讼的律师文书,不论是为当事人代书的文书,也不论是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的文书,都对推动诉讼活动的进展和诉讼案件的公正处理,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如律师代书的起诉状、答辩状就是具有这种作用的律师文书。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的法律建议书或法律意见书,对于解决委托单位或顾问单位面临的法律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另外涉及非诉讼的律师文书,同样具有帮助执法机关和有关当事人解决法律纠纷和处理法律事务的重要作用。如为当事人代书的各种非诉讼申请书,有助于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解决(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注册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书等),律师参加仲裁活动拟写的纠纷调解书,对于解决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量。
     
律师事务文书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手段和真实记录,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对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宣传法制、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律师事务文书的特点
     
律师事务文书除了具有一般法律文书的规范性、约束性、时限性、程式性等特点外,还具有制作主体的代理性、主旨鲜明性、内容广泛性等特点。正确把握律师事务文书的特点,对于制作法律文书有着指导意义。
    (
)制作主体的代理性
     
律师文书虽然是律师实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但是严格说来,文书本身的主体却不完全是以律师为主体的。换句话说,律师在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中,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大部分是以有关当事人为主体的。而律师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当事人的意愿,为有关当事人拟定一定的法律文书。律师的任务是代书。其性质属于律师给予当事人的法律帮助和服务。所以说律师文书有相当一部分是要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包括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当然,律师文书中也有一部分是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制作的文书,直接表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主张和意见。应当说明的是,律师的代书工作,也并非简单的代笔。文书中反映当事人的意思,也并非当事人要怎么写,律师就怎么写。如果律师只是当事人的简单的传声筒,就起不到给予当事人以法律帮助的作用了。律师为当事人代书有关的法律文书,同样应该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保障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的。
    (
)主旨鲜明性
     
主旨是文书的主要意旨。包括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这对于一篇律师文书说来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一种律师文书都有十分明确的制作目的,同时更必须具有鲜明突出的中心思想。因为只有具备鲜明突出的中心思想,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如律师经常为当事人代书的民事起诉状,其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就是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指控被告人的某种违法行为,或要求与被告人脱离某种法律关系。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文书的中心内容就必须以确凿的基本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说明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在诉讼中集中体现在诉讼请求上,再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必须是就当事人的某种预期所提出的明确法律意见,或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某一事件,或帮助其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力求为当事人避免某种损失。至于律师为当事人代书的各种涉及或不涉及诉讼的申请书,通常都是一事一书,更必须做到目的明确、内容单一、中心突出、主题鲜明。所以说主旨的鲜明性是律师文书在写作内容方面的第一要求。
    (
)制作内容的广泛性
     
律师事务文书包容的范围十分广泛,就诉讼代书而言,既包括刑事诉讼的代书及出庭文书,也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书、出庭文书;就非诉讼法律事务文书而言,其涉及的范围则更为广泛,既包括律师代理仲裁、行政复议活动所制作的非诉讼代书,也包容了律师参与经济、商务、家庭、婚姻、财产、金融、证券、房地产交易、企业管理、税务代缴、消费投诉、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等诸多活动中代写的各类法律文件及法律专用文书,这是由律师全方位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属性所决定的,它只代表书状主体自身的利益。它的作用是为了引起法律程序的提起及法律程序的变化,通过诉讼,求得执法机关公正处理,因此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却没有强制性、约束力,也不产生法律效力。这里指制作文书的结果,而非文书本身。  
四、律师业务范围及律师事务文书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业务范围可以分为以下七个方面:
     (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一项重要的业务活动,律师可以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法律顾问,也可以为公民个人和各种经济组织担任法律顾问。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有以下几种方式:从聘请时间上分为常年法律顾问与临时法律顾问;从业务范围上分为一般法律顾问与特定法律顾问;从服务对象上分为政府法律顾问、军队法律顾问、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及私人法律顾问。律师从事法律顾问业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1.
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
为聘请人草拟、审查各类法律文书。如合同、协议、章程、规则、声明、命令、决定、指 示以及诉状、答辩状等。
      3.
代理参加诉讼、仲裁以及调解活动。
      4.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提高聘请人法律意识,促使聘请人学法、守法、依法活动方面发挥作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宗旨是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担任诉讼代理人是律师业务活动的一种主要方式。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
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
     2.
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尤其对于在行使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实体权利方面。
     3.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4.
律师代理诉讼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应当承担。
    (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1.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
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3.
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律师可以应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代为控告;
      4.
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触犯涉嫌的罪名,可以代为申诉;
      5.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其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证金,而律师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代办取保候审。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只能依法实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都应当通过深入的了解、分析案情,仔细调查、收集证据,认真的阅卷,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有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 行为,都是违背律师职责的。辩护律师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 罪、罪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外,辩 护律师还应对司法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司法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以及剥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有违法行为存在的,有权进行控告,以维 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对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应委托人的委托,律师可以代理申诉。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申诉的法定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律师应当积极代理申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讲明有关的法律规定。
    (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时,应当充分了解案情,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在非诉讼活动中,律师作为代理人,应尽职尽责地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如为委托人审查法律文书;参加商务谈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为投资、建设或者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风险预测,提供对策;为委托人进行资信调查,申请营业执照,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专利、商标注册;代为招标投 标,代办公证手续;帮助企业落实经营自主权、转换经营机制、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核实企业资本金、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帮助企业进行转产、兼并、转让,以及清算、整顿、破产还债;为委托方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等。律师在担任代理人时,要根据事实和法律,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和途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可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给予解答或出具书面文件。律师代写的法律文书包括用于诉讼各个阶段的文书,也包括诉讼外的其他法律文书,如遗嘱、合同、收养协议、遗赠协议等等。
     
根据律师业务我们大致可以把律师事务文书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律师参加诉讼事务的文书、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文书、律师事务所事务文书。其中律师参加诉讼事务的文书: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辩护意见书和辩护词、刑事上诉状、刑事申诉状、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反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申诉状、民事撤诉状、行政起诉状、行政答辩状、行政上诉状、行政申诉状等。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文书: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申请书、指定仲裁员函、仲裁委托代理协议、仲裁授权委托书、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仲裁担保书、纠纷调解书、代理非诉讼事务授权委托书、专利代理委托书、商标代理委托书、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合同审查意见书、法律咨询书、法律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资信调查书、律师授权声明书等。律师事务所事务文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事务所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用)、律师事务所函(担任刑事辩护人用)、律师事务所函(担任刑事诉讼代理人用)、律师事务所函( 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用)、接受指定辩护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案件延期审理申请函(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用)、委托调查函等
       
鉴于律师事务文书内容相当广泛,本章拟就诉讼类法律文书和非诉讼类法律文书的常用类型文书制作作一重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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