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难题集第一题:关于法定继承的问题
甲与其父乙、其14岁的儿子丙一同进山找猎,不幸遇到雪崩,3人全部遇难,甲妻丁闻讯悲痛而死。甲母戊与丁父已料理完丧事后,为了争夺甲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戊主张全部财产均归她家所有,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己则要求继承丁的遗产。双方发生争执,已带着其子康将电视机搬走,戊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乙与成的共同财产价值3万元,甲与丁的共同财产3万元,丙只有其干爹赠与其的两千元;甲乙丙丁无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无遗嘱。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甲、乙、丙、丁的遗产各有多少?( )
A.1.5万千元
B.3万元
C.1.6万千元
D.2.25万元
分析一: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死亡顺序:1、乙;2、甲;3、丙;4、丁
第二步确定各自的继承人。
乙首先死亡,他的继承人为儿子甲和妻子戊
推定甲第二个死亡,其继承人为妻子丁、儿子丙和母亲戊
推定丙第三个死亡,其继承人为母亲丁
丁第四个死亡,其继承人是父亲己
第三步确定各被继承人的遗产。
乙的遗产为乙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1、5万元,由甲、戊平分,各得0、75万元。
甲的遗产为甲丁共同财产的一半----1、5万元,再加上甲分得乙的遗产0、75万元,共2、25万元。由丁、丙、戊平分。三人各得0、75万元
戊能从乙处和甲处共分得遗产1、5万元
分析二:第一步要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我们可以得知死亡顺序:1、乙;2、甲;3、丙;4、丁第二步确定各自的继承人。乙首先死亡,他的继承人为儿子甲和妻子。推定甲第二个死亡,其继承人为妻子丁、儿子丙和母亲戊。推定丙第三个死亡,其继承人为母亲丁。丁第四个死亡,其继人是父亲己。第三步确定各被继承人的遗产。乙的遗产为乙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1、5万元,由甲、戊平分,甲得0、75万元。甲的遗产为甲丁共同财产的一半----1、5万元,再加上甲分得乙的遗产0、75万元,共2、25万元。所以本题选D
我的疑惑是转继承什么时候发生?
我的疑惑是:戊最后分得的遗产中,为什么要加上甲分得乙的遗产0.75万元,在上个题中不是说“由于发生了转继承,这个0.75万元并没有成为甲丁的共同财产。这样甲的遗产只是甲丁共同财产的一半即1.5万元”吗?
2010年司法考试难题集第二题:借款合同纠纷应该在( )之前审结,并有计算过程。
甲和乙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1999年5月5日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查后在5月7日立案。被告乙在5月1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异议不成立,于5月25日裁定驳回异议,并定于5月30日开庭。在法庭审理中,双方对一借款合同上的签字发生争议,乙要求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准许并决定延期审理。鉴定部门经过鉴定于6月25日提交了书面鉴定结论。本案如无特殊情况,应该在(C)之前审结。
A 1999年11月30日 B 2000年1月10日
C 1999年12月12日 D 2000年1月2日
答案:6个月+10天+25天=1999年5月7日+6个月+35天=1999年12月12日,答案选C?
根据《民诉》第135条,一审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的6个月内审结。。。。
25天,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时间,应该不算在诉讼时间内,所以要额外加上。法律出处是《民诉意见》第164条。
10天是针对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按理也不应该选在诉讼期限内,所以也应该额外加上
2010年司法考试难题集第三题: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区别: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常会遇到下述两种情况:
(1)眼看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如果卖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则肯定会超过信用证所规定的结汇期,议付银行会以此为由而拒绝结汇。
(2)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如果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也肯定会以单证不符(提单在签发日期上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结汇请求。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因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获取已装船提单而担心结汇受阻的卖方,肯定会焦灼不安。有些卖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下述两种方法:
(1)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是谓预借提单。
(2)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是谓倒签提单。
显然,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共同之处在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货物装船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不符,前一个日期是为了满足卖方顺利结汇的需要而虚构的,并且早于后一个日期;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不同之处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装船日期签发的,被倒签的提单则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时签发的。两种行为实施时间不同,但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无论是预借还是倒签提单,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都晚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也就是晚于托运人(卖方)和收货人(买方)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这正是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的原因所在)。托运人未能将货物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船付运,首先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托运人就此止步,面对现实,老老实实地让承运人按照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时间,签发已装船提单,那么收货人收货后只能追究托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托运人也就承担一般性的违约责任。但托运人自认为这样做未免太老实,不精明,吃了亏,而要动些脑筋,掩盖自己已构成违约的真相。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并要求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即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改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之前,想借此来赖掉其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很显然,如果承运人答应了托运人的要求而预借或倒签提单,那么,承运人在提单签发日期这个重要问题上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而且承、托运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的利益。
2010年司法考试难题集第四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参考答案:ABCD
本题考察债权保全,具体地说考察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之前的类似考点:2005年第9题、2006年第51题。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解释第11-13条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做了进一步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要件为:
(一)两个债权都合法存在;
(二)两个债权都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造成他无力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甲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清偿了丙的贷款,根据担保法第31条,甲可以向丙追偿。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这一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算。因此,甲对丙享有一个到期债权,但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没有行使。十个月前,乙对甲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现在,由于甲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造成其资不低债,无力偿还甲对乙的债务,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行使代位权。乙行使代位权应以丙(次债务人)为被告,因此乙是向丙行使代位权。参考答案说A错误,不解。乙行使代位权,以丙(次债务人)为被告。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这里人民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追回甲(债务人)为第三人,而不是应当追加。B错。由B项也可以看出A项是正确的,乙可以行使代位权,否则AB两项考察同一知识点(代位权是否成立),更不可能。
甲在一年半之前将其股权无偿转让给丙,这是甲处分其财产的合法行为,在转让当时,乙对甲享有的债权并没有到期(乙对甲的债权是十个月前到期的)。乙并非甲与丙之间股权无偿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C错。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其构成要件为:
(一)债权已到期;
(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
(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甲在一年半前将其股权(财产)无偿转让给丙,其时乙对甲的债权并没有到期,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一),乙对这一无偿转让合同并没有撤销权。D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