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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上打的,发生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2005年1月12日7时许,出租车司机罗某驾驶出租车行至成都市机场辅路站华路口时,踩下刹车等候绿灯信号。这时受害人黄玲走到该车所在机动车道上打车,她上前拉开出租车右前车门,进入车内。当黄玲正用右手抓住出租车右前车门外缘准备关车门时,交通信号灯转换成绿灯,在出租车右侧稍前停放的一辆东风货车起步行驶,黄玲来不及将手收回,货车左侧车厢与出租车右前车门和黄玲右手发生碰挂,发生两车轻微受损、黄玲右手受伤的交通事故。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为黄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及“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认定黄玲应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黄玲不服,将出租车司机罗某、出租车车主华龙公司、车辆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及货车驾驶员郑某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人身损害。一审法院判决后,黄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黄玲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危险性应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为之,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罗某驾驶出租车在路口等待转换绿灯放行时,其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对黄玲忽然拉开车门的瞬间行为也不可能预见。当黄玲拉开的出租车车门与东风货车发生碰挂时,罗某驾驶的出租车仍处于静止状态。因此,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罗某的行为,而是黄玲拉开的车门与郑某驾驶的货车相碰挂,罗某与黄玲之间不存在交通事故,罗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罗某不承担责任,故与罗某有承包经营关系的华龙公司以及与华龙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保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郑某在驾驶东风大货车起步时,将黄右手致伤,对黄实施了侵权行为。法院判定黄玲自行承担此次交通事故80%的责任,郑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
  【案例分析】
  罗某将车正常停放,等待绿灯,这时,黄玲突然上车的行为是他无法预料的,且交通事故发生时黄玲控制着右前车门,罗某在紧急时刻静观待变是他能采取的最适当措施,所以罗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
  黄玲在机动车道上上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她作为成年人实施该行为是有过失的。
  货车司机郑某的货车停放在出租车的右前侧,黄玲从右侧上车时,郑某无法看到,纵然他可以从反光镜里看到黄玲,但由于当时是刚变为绿灯,等候的汽车纷纷起步之际,郑某基于车辆静止时对周围情况已作出的判断,也就是所有的车辆都在准备起步前进,他只要注意前方的车是否起步就可以了,无须注意停靠在后面的车,因此黄玲的出现,超出了郑某的预见能力,他启动车辆的行为造成黄玲的手损伤是出乎意料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无过失责任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应该由郑某对黄玲的人身损伤承担无过失责任。但是黄玲的行为符合我国在机动车承担无过失责任时的例外规定,即非机动车、行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机动车一方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黄玲在机动车道上车的行为违法,因郑某无法发现黄玲的存在,所以不存在采取措施的可能,无须适用这个条件,应适当减轻郑某的责任。二审法院判令黄玲自行承担此次交通事故80%的责任,郑某承担20%的责任是适当的,但认为郑某承担责任的原因是由于“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似乎不妥,他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因为机动车本来就应当承担无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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