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障碍路段机动车会车时发生交通事故
北京郊区一条南北走向的道路路面全宽7米,道路东侧有2米宽的土路肩。在道路西侧有农民堆放的沙子,长27米,宽3米,有效路面只有4米宽,供来往车辆通行。一天下午某厂工人吴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超越沙堆,这时有运输个体户驾驶员齐某驾驶小四轮拖拉机由南往北驶入堆沙路段。当两车相距 5米远时,吴某见路窄即制动,摩托车后轮向右倒侧滑,冲向左前方,齐某见状紧急制动,并向右打方向躲闪,以致摩托车与拖拉机左前大灯处相撞,吴某摔倒被拖拉机挂车左前轮从身上轧过当场死亡。拖拉机开出路外停在东侧土路上。齐某驾驶的拖拉机经农机监理部门检验制动不合格。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齐某负次要责任,农民占路堆沙子也应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的家人对认定结论不服,以齐某和占路农民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吴某死亡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驶入沙堆路段在前,齐某见到吴某尚未驶出沙堆路段时,在两车并排通行有危险的情况下,应停车避让,但齐某仍继续前行,且车辆制动不合格,其行为明显违法,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制动时后轮侧滑,斜向驶至拖拉机前被撞,本身也有过失;农民堆沙占路的行为违法,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判决吴某承担20%的交通事故责任,齐某承担50%的交通事故责任,农民李某承担30%的责任。齐某和堆沙农民李某分别就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向吴某的家人予以赔偿。
【案例分析】
齐某应该预见到当摩托车快要驶出沙堆时,以目前的行驶速度,自己驾驶的拖拉机正要驶入沙堆,而且自己的车辆制动不合格,齐某应提前减速,等到吴某驶出沙堆后再进人沙堆路段,可齐某并未这样做,因此他应负主要责任。
吴某驾驶摩托车在4米宽的有效路面行驶,遇对方拖拉机时,两车左侧横向距离尚有2米,对摩托车驾驶员的安全未构成威胁,但他紧急制动,不料制动车轮侧滑,斜向驶至拖拉机前被撞,吴某对道路通行情况判断不明,其行为有些谨慎过度,发生危险后处置不当,应负次要责任。
农民堆沙占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的规定,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