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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之产妇之死
发布日期:2010-07-03    作者:魏文星律师
      一个女人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这是女人最幸福的事,也是最费神费力的事。在自己最爱的人的陪伴下生下他们爱的结晶,家人和亲人都把最大限度的爱和关怀给了这个辛苦孕育的妈妈,幸福的同时也要提醒准妈妈们,分娩也是女人的一大艰难历程。而选择待产入住的医院也十分重要,医院水平关系到母婴的生命健康,不要为了省下微不足道的一点费用,入住不具备一定级别的医院水平的医院。
      莫某因妊娠待产入住本市丁医院,当天下午14时50分顺产一男婴,15时许出现阴道流血增多,无明显血块,还出现恶心、呕吐,呕吐物为胃内容物,体淡红色至暗红色液,面色苍白。医院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并两次发出口头病危通知,要求患者转院治疗。莫某家属认为自己无条件将患者转院治疗,要求医院将患者转院治疗。15时50分甲医院救护车到达丁医院,在对莫某进行长达40分钟的会阴缝合后,将莫某转往甲医院,莫某途中继续失血。16时45分,救护车回到甲医院;16时55分,莫某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莫某17时30分死亡。
      患方的家人得知莫某死亡后,犹如晴天霹雳,悲喜交加,心想儿子刚刚出生便失去了母亲,妻子怀胎十月却没能看一眼盼望已久的儿子,让人难以承受。特别是对莫某在顺产后很短的时间内就到了另一世界,更是不能接受。于是,患方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医院始终不承认有失误的地方,医院认为医生已尽最大的努力抢救,不存在诊疗行为过错,不应对莫某的死负有责任。
在协商无果后,死者家属聘请笔者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在办理本案医疗纠纷过程中,了解到死者及其家属为了节省1000多元的产妇生产费用,选择了丁医院这家在本市名不见经传的医院,而这家医院是准一级医院水平,无输血抢救等技术条件,这是丁医院为本案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原因之一。
      在丁医院附近约150米的地方,有一家三甲医院。但丁医院平时应该与甲医院有某种利益关系,在将莫某转院治疗时舍近求远,不通知就近的三甲医院,而是通知距离至少有2000米的甲医院,未实施就近抢救,导致患者丧失抢救时间,这是一个很明显的过错行为。
     本案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丁医院与甲医院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死者家属的合理诉求得到支持。
准妈妈们为了省钱而选择不具备条件的医院生产,导致类似的悲剧事件仍时有发生。

梧州市东中律师事务所 魏律师  联系电话:13807741823 QQ:51489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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