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之对患者死亡有疑问应进行尸检
我接过不少的来人来电咨询,有不少是关于医疗纠纷的问题,有一个咨询者更是搞笑:当事人称自己的哥哥因胃病住院治疗,三天后死亡,但没有要求尸检。希望律师出资帮他打这起医疗官司,官司打赢后双方平分所得的赔偿款。提出这样弱智的要求,他当律师是什么人了。
可以肯定地说一句,只要打赢医疗纠纷官司,不愁赔偿款拿不到手,这比其他的官司打赢后执行不了,风险少很多。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这本是人生一大喜事,可当某孕妇住进某卫生院生产时,其新生婴儿却不幸死亡,随后也没有要求尸检。孕妇事后感到心有不甘,认为其怀孕期间一直进行了常规产前检查,产妇和胎儿没有异常,怎么会在生产时发生婴儿脐带过短且绕颈一周,致婴儿窒息死亡的事呢?后来的事当然是请律师提起医疗纠纷诉讼,将某卫生院告上法庭了。
我接受某卫生院的委托后,看完卫生院提供的完整病历,就对卫生院负责人表示该案胜算在握,因为病历记载了家属拒绝尸检的详细内容,这是取得胜诉的因素之一。事后的结果证明了我的判断是正确的,案件以卫生院胜诉结案。
患者因就医发生非正常死亡后,要查明真正的死因就要对死者进行尸检。就家属来说,在感情上接受不了,对尸解的认识不足,都是导致家属不愿意接受尸解的原因,人们传统的观念是死人入土为安。但家属事后又感到医院要给个说法,并由此发生医疗纠纷诉讼,但结果往往是家属一方败诉较多。
究其原因是由于家属拒绝尸检,使自己进入不利的地位。家属拒绝尸检的原因除了感情等因素外,还有的是因为家属与医院地位不平等,家属处于弱势地位,对医学知识、治疗手段等一无所知;而医院在各方面都处于强势地位,患者家属的实力很难与院方的实力相抗衡。
二是发生医疗纠纷有时就要进行医疗鉴定,医疗鉴定一直是由医院和医疗部门组成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往往有利于医院一方。很多患者也认为,鉴定机构与医院当事人关系密切,又缺少客观监督,“黑箱操作”、“老子给儿子鉴定”,患者(家属)难讨公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因为不同意尸检,就没有患者的确切死因,家属对死者因何死亡说不清道不明,只是怀疑医院对患者死亡负有责任。这样一来,死者家属就把自己置于很不利的地位,打起官司后胜诉的概率当然少了。
想弄清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家属一定及时要求进行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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