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签字,合同无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绑架签字,合同无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肖广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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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份,原告陈洪强对被告刘兴华某工程进行了包清工(只组织人员提供劳务)。陈洪强带领数人施工完毕后,刘兴华拒绝支付劳务费用。同年4月份,两人为避免争议补签了《劳动承包合同书》,刘兴华也打了共计2万多元的欠条。事后陈洪强多次找刘兴华要钱,均被拒绝;陈洪强无奈,于2009年8月起诉至法院。
2009年10月份,法庭开庭审理。被告刘兴华却辩称,自己不欠钱,原告是受他人雇佣干工程。2006年原告以欺骗手段骗到约定地点后,雇佣他人绑架到某宾馆实施了殴打,扬言要被告的命。被告在被逼迫的情形下,在劳动承包合同书上签字、书写。原告提供的合同上有血迹,按照常理,双方如果结账、签合同怎么有血迹呢?原告胁迫我签字和书写欠条,是犯罪行为,理应达到法律的严惩。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接受本案原告委托出席庭审。被告以双方签订的《劳动承包合同书》上面有污迹,并提供两份证人证言说明其被胁迫或殴打。辩论意见是:一、合同书上的污迹不能证明就是血迹甚至是被告的血迹,被告说是血迹应提交相关证据或申请司法鉴定;二、即使证明该污迹是被告的血迹,也无法判断或鉴定出被告的血迹是如何形成在合同书上的。三、合同书上面不光有被告的签字,还有被告修改的合同条款,而该合同条款经修改后明显是对被告有利的。四、被告的两份证人证言一是没有证人出庭,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二是两份证词仅仅证明被告有伤,不能证明与原告和本案有关,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称合同书系被胁迫或殴打而签没有任何证据。
被告在法庭的提示下,申请司法鉴定。但是超过了法庭准许的期限,被告仍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缴费。法院多方联系被告,但无法联系上。在本案期限届满之日前几天,才下达了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合同书系被胁迫签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
被告不服进行上诉,理由有二:一是一审法院没通知交鉴定费,导致没有鉴定,程序违法;二是合同系胁迫签订。我依然作为原告的二审代理人参与庭审。大体意见和一审一致,最后二审法院依然支持了我们的请求。
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固执己见,认死理,认为自己就是被人殴打了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法院不能放纵犯罪。对于被告是否被打,无从查证,我们这边的当事人也始终不承认殴打过对方。即使具有胁迫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才属于无效合同,否则受胁迫人只能在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因此,如果刘兴华能提供证据证明是胁迫,法院仍然不能支持刘兴华,因为他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撤销合同(当然涉及绑架罪、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另当别论)。其实刘兴华要想赢得本案是异常的容易,他在开庭的时候只需要说六个字“超过诉讼时效”。不过这个后果,我在接受本案的时候已经给当事人打了预防针,告知了风险,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有必要试试。从本案来说,无论原告还是被告不能光认死理,请个律师还是有必要的。
本案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