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住宅给女儿逃避债务 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0-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巨额债务缠身的程先生,为逃避216万余元债务,将名下两套住宅低价“出售”给女儿,被债主告上法院。日前,静安区法院认定程先生与女儿所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个体户程先生欠下上海新星进出口有限公司216万余元债务,被新星公司于2008年6月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债务及支付利息,新星公司最终胜诉。同年12月底,新星公司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发现,程先生已将名下武定路、华灵路两套房产转让给女儿,价格分别是32万元和15万元。因程先生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去年9月,新星公司再次诉至法庭,要求判令撤销程先生父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新星公司称,程先生女儿年仅12岁,还是在校学生,没有经济收入和其他经济来源,程先生转移房产纯粹是为逃避债务,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款也远低于市场价。
程先生辩称,他因做生意多次向父母借钱,老父亲提出买下程先生房屋,用购房款给程先生周转,同时要求将房产登记在孙女名下。程先生认为交易属正常处置财产,与债务无关。
法院认为,程先生与其女儿低价转让房屋发生在新星公司追究债务责任之后,这一行为已实际危害了新星公司的利益。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