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开光:发生工伤不要轻易和解、私了!
笔者近期办理了两起工伤案件,因单位未买社保,员工达成和解或仲裁调解,致使工伤赔偿遇到些麻烦。现改动并整理如下:
案件一:一青年女工,跟单位车出差,因车祸导致面部较大面积外伤.后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单位赔偿女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包括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女工急需医疗费作植皮手术,万般无奈之情况下,接受了如此低的赔偿,并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签定了调解书.现赔偿的6000元早被女工做手术花光了。
案件二:工程施工员工从二楼跌下,致右脚粉碎性骨折,治疗终结后经鉴定7级伤残。老板以私人名义与工伤员工私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员工一次性拿到10000元赔偿金,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约定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办案体会:
一、员工发生工伤,最好申请工伤认定,依法解决相关赔偿问题。
二、案件一构成是乘人之危,可以原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申请重新仲裁,就超过原协议赔偿数额的部分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或裁决不予支持的,再提起诉讼。 同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给单位施加压力,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三、案件二也有违员工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时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私了款在仲裁裁定赔偿款中扣除。
四、劳动仲裁中可以提出先予执行。不要为一时所急,签订有违意愿的协议或调解书。
五、工伤赔偿案中,波折较多,特别是用人单位未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下。作为工伤员工维权要讲究原则(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与策略(调解、和解)并重,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