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考点:宪法的渊源
发布日期:2010-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宪法典
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2、宪法性法律
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指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是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宪法性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程序通常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与程序相同。
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
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4、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能否成为国内法的渊源以及宪法的渊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