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 争议焦点 | 法与道德之间是否具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 |
立场类型 | 实证 | 权威制定是法概念的首要要素——实定法 | |
社会实效是法概念的首要要素——实有法 | |||
非实证 | 内容正确性是法的唯一定义要素 | ||
第三条道路:内容正确性、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 | |||
【考点分析】 | 1.实证主义在功能和内容上并不绝对排斥道德,只是认为,道德不是必要要素。 | ||
2.非实证主义也并不排斥政治、社会对法律影响,只是认为,道德是必要要素。 | |||
3.理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德礼乃政教之本,刑罚乃政教之用”。 | |||
本质 | 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 | 形成方式: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 |
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
表现形式:国家发布的官方文件的规范性表现 | |||
阶级性 |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
物质制约性 | 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 ||
【考点分析】 | 1.法的本质在正式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的关系中来理解;但最终决定作用是物质生活条件 | ||
2.法中也包含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但不是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
3.理解“你们的法只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的 | |||
国法 | 成文法 | 专门机关制定的法律 | |
不成文法 | 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 ||
判例法 |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法 | ||
教会法 | 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 | ||
【考点分析】 | 新增考点,结合法的渊源部分来掌握。需要理解的是,区分法与国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立场,国法的范围受具体社会条件的影响。 | ||
特征 | 规范性 |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特定性、反复适用性 | |
国家意志性 |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 ||
普遍有效性 | 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 | ||
普遍性 | 普遍平等对待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
普遍一致性 | 法的内容始终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 ||
国家强制性 |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
可诉性 | 以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保障权利的实现 | ||
权利义务性 |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 ||
【考点分析】 | 1.规范性: (1)法律只调整社会行为:即不调整纯粹自然现象,不调整纯粹个人行为 (2)法律只调整有社会意义的人的意志行为1;但不是所有的有社会意义的意志行为,都由法律调整。 (3)理解“法律不问思想”的含义。其准确的含义是,单纯的思想动机,不能作为法律调整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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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遍性 (1)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绝对性; (2)正式的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性; (3)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守法的客体,但不具有普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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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诉性 (1)一般而言,任何法律规定都有可诉性; (2)可裁判性的本质含义是某法律条文是否与社会发展脱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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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 规范作用 | 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的引导作用。确定性的指引与不确定的/选择的指引;个别性指引与规范性指引。 | |
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 | |||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 |||
教育作用: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 |||
强制作用: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以强制人们守法 | |||
社会作用 | 三个领域(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 两个方向(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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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性 |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 ||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 |||
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 |||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 |||
【考点分析】 | 1.法的规范作用的前提是“人的行为”。 2.授权性规范一般是不确定指引,义务性规范一般是确定性指引;二者都是规范性指引。 3.一般而言,强制作用是一旦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就有强制作用。 4.法之所以具有规范作用,主要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 5.法的指引作用不是“个别指引”(非规范性指引) 6.法的局限性是客观存在的,它只能减少而不能彻底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