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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色情视频聊天有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0-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色情视频聊天是指聊天者将身体裸露在摄像头下,通过网络视频聊天工具将其图像传给聊天对象实时进行性交流的聊天方式。这一新型网络色情传播方式危害性很大。对不同形式的“裸聊”从法律角度看应区别对待。应完善立法,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网络监管和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网络环境。
关键词:色情视频聊天;基本形式;法律分析

  一、网络色情视频聊天概况

  随着宽带网络和视频技术的广泛使用,网络色情呈多样化趋势。目前一种新的网络色情传播方式即色情视频聊天,俗称“裸聊”比较泛滥。所谓“裸聊”是指聊天者将身体裸露在摄像头下,通过网络视频聊天工具(腾迅QQ、雅虎通、MSN、视频聊天室等等)将其图像传给聊天对象实时进行性交流的聊天方式。2005年的一项研究显示,中国每天午夜时有2万多名网民登入聊天室参与裸体视频聊天。2007年上半年各地陆续侦破了“天使V99”、“贵族商务网”等20余起淫秽视频表演案。同时以裸聊为名的诈骗活动泛滥,以所谓“激情视频”等名义,通过诱惑性图片和文字欺骗用户注册,骗取手机注册费的网站多达十几万个。[1] 与传统的网络色情相比,色情视频聊天是一种动态的淫秽信息交流,是现实中的人在网络中的性沟通,可以看到对方的裸露身体,进行实时暧昧的对话,实施虚拟的性行为,这种形式的色情活动大大加强了供求双方的互动性和真实性,其诱惑性和危害性更加严重,而且网络具有虚拟性、匿名性,这使裸聊这种特殊淫乱行为很容易泛滥成灾,诱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匿名制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参与裸聊,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毒害更大,因此它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网络色情,打击色情视频聊天已经刻不容缓。

“裸聊”这种特殊的淫秽活动是用互联网开展的一种新的色情违法行为,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的一些不完善,此类案件在法律界定上尚待进一步明确,给司法机关打击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如2005年9月15日,张某在家中组织多人进行视频“裸聊”时,被北京警方抓获。后张某被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法律定性不明只能作出撤诉处理。[2] 因此需要我们对此行为加以深入研究探讨。

  二、色情视频聊天的法律分析

  (一)色情视频聊天的基本形式

  1、面对点式,即色情活动经营者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向网民组织淫秽表演,网民通过交纳会员费和购买”点数”来观看色情表演或进行视频色情聊天。色情活动人员一般由“站长”、“代理”、“宝贝”、“会员”等人组成,“站长”负责组织表演,“代理”负责招揽“会员”,“宝贝”负责色情表演,网民通过银行汇款、手机注册等方式获得“会员”资格。会员需要用现金购买网站的点卡,再用点卡购买鲜花、汽车、别墅等虚拟物品送给“宝贝”,表演者再提供相应的色情视频表演。

  2、网络公共会议式,即“裸聊”组织者向网络服务商付费承租公众视频聊天室,然后亲自或者及指定管理员组织网民进入聊天室,并作出淫秽动作(表演性交、手淫、展示性器官、表演脱衣舞)供彼此观看娱乐,寻求刺激。“裸聊”群体通常在深夜活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比如聊友之间不得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头像;不得在公共场所上网;“裸聊”的时间和范围、人员相对固定;进入聊天室需要经管理员批准或者凭密码进入;进入聊天室的人都须实施淫秽行为等。

  3、点对点式(也称一对一式),即两个网民之间通过IM通讯软件,通过视频工具裸露彼此的身体,互相进行“虚拟性爱”。

  (二)以非牟利为目的的点对点“裸聊”的分析

  因为“裸聊者”之间没有经济往来,绝大多数信息也是秘密的,一般也不会妨害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应当认为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事情。虽然此行为对社会道德构成了冲击,但这种影响冲击是隐性的,只要不对社会产生现实的危害.则是法无从禁止的事情,应对此给予适度的宽容和理性对待。根据“法无禁止即权利”的原则,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必须在打击“裸聊”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保护公民隐私权益之问寻求一个平衡点。[3]当然这种行为污染了网络环境,极易毒害青少年,是社会道德水准失衡的表现,又易诱发诸如诈骗、敲诈勒索之类的犯罪。所以需要予以重视,采取相应方式对网民进行教育引导,倡导一个健康的网络聊天环境。

  (三)以盈利为目的组织的“裸聊” 的分析

  此种行为符合刑法第365条规定的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构成,根据该条规定应对组织者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处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表演者等人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通过网络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裸聊组织者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认定和量刑在适用法律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如表演对象的数目,组织淫秽表演的次数的认定等。

  (四)对于非盈利目的在聊天室集体“裸聊”的分析

  对色情视频聊天室的开办者、经营者,淫秽色情表演的组织者、策划者以法律惩处是必要的,但目前对组织者非盈利目的的行为定罪还有一些争议,存在不同意见。

  1、组织淫秽表演罪论。聊天室管理者参与了裸聊,同时还找他人一起参与,这是一种组织行为,且法律没有规定观众不能成为表演者,该行为符合刑法中组织淫秽表演罪规定。其通过组织裸聊虽然没有直接获利,但他获得了网站管理权限的提升,这也是一种营利,应算作组织概念的一种。因此聊天室管理者的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2、传播淫秽物品罪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裸聊”其身体经过电子信号的转换,变成了一个视频图像传播给对方,对方看到的是一个正在生成的音像制品,而并非仅仅是聊天者本人的身体,符合刑法中的物品概念要求。因此“裸聊”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3、聚众淫乱罪论。裸聊是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聊天室的IP地址是固定的,即所聚集的网络虚拟空间的地点是固定的,因此他们在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时,在虚拟空间中具有同一性,因此对组织者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应以聚众淫乱罪定处。

  4、无罪论。裸聊是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这种行为不具有现实接触的可能,有一定的私秘性,且是在相对封闭的虚拟空间进行,对社会没有多大的危害性,刑法应该打击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裸聊或其他色情活动的网站或个人,对于非盈利目的裸聊参与者,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由道德加以调整和规范。

  笔者认为,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利用网络视频进行色情聊天与通常理解的色情犯罪有区别,对裸聊等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面临的法律上的难题表明了我国刑法有关条款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已经不适应惩治此类犯罪的需要。网络色情传播的速度迅捷,蔓延的范围更具有不可控性,社会危害性更大,在网络社会中行为也要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如果触犯了现实社会的法律,同样要受到法律追究。网络犯罪是采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只是在手段上有所更新,在实质上并没有超出法律的框架。要维护网络秩序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打击网络色情视频聊天活动是必须的。

“裸聊”参与者用有生命的身体现场表演,人的身体不是物品,因此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不符合两院《解释》的淫秽物品规定,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录制下来的色情视频文件,并不代表其原始的存在形态,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也不符合《解释》的规定,所以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此外,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很难认定其具体传播的数量,定罪量刑很困难。而且如果对组织者定传播淫秽物品罪,那么其他参与人员同样可也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打击面就会很大。

  因为一般意义的淫秽表演具有单向性,表演者和观众的身份区分明确,而裸聊通常是由多人出于互相寻求刺激的目的,自发在公共视频聊天室中互相进行色情表演,进入该聊天室的任何人都能够同时观看其他人的表演。在这一行为中,“表演者”与“观看者”没有明显区分,行为人往往既是“表演者”也是“观看者”。 因此不宜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

笔者赞成聚众淫乱罪论的观点。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在聊天室集体“裸聊”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

  第一,客体要件。集体视频“裸聊”行为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了社会风俗习尚,是一种蔑视社会、伤风败俗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第二,客观方面。集体裸聊是组织者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特定地点以聚众的方式下实施的。在物理空间上,虽然裸聊的参与者遍布各地,但是从互联网技术角度来看,在案发时他们登录的聊天室的IP地址是固定的,固定于某网络通讯公司的服务器主机硬盘的某固定区域。

  “裸聊”中淫乱行为的参加者的身体并没有实际接触,但这一变相的性行为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足以刺激或满足参与者性欲,反映了行为人的道德堕落和精神空虚,违反了基本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观念。

  第三,主观方面。组织者具有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第四,主体。聊天室管理员为聚众淫乱活动的组织者,其付费租用聊天室,积极召集参与者,具有让他人进入聊天室、分配麦克风、将不参与裸聊者“踢出”聊天室的权利,指挥、带动他人并积极参与进行裸聊,系首要分子,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聚众淫乱罪的主体要件。

  三、结语

  基于维护网络秩序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的需要,某些裸聊行为入罪是必要的,目前两高对涉嫌网络色情犯罪的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必须根据新情况加以研究,对色情视频聊天作出立法解释,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惩处,对网络色情犯罪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同时加强行政监管,落实各聊天工具和聊天室运营商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对视频聊天室严格管理和监控,实施聊天室身份登记制度。另外要对互联网上公共信息进行严格监察和管理,在网上公开执勤,开展网上巡视,接受群众举报,及时发现、处置包括视频聊天室里的有害信息和违法活动。

  参考文献:

  [1]王金贵,张剑.管理网络聊天室并进行裸聊的行为如何处理[EB/OL] 载于正义网 2007.4.18

  [2]李罡,张景勇.北京首例裸聊案引定罪难题,专家吁尽快完善立法[N]北京青年报,2007-4-17

  [3]黄政钢.论“裸聊” 现象与警察权的行使.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J],2006(5):33-37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傅芳萍 唐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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