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的四维视角与未来三合一理论设想
发布日期:2010-05-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当前世界上存在着三种有影响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三种理论各有侧重,各有优势。从未来的角度分析,这三种理论有大融合的趋势,形成未来三合一理论。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三合一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挑战。近十年来在我国刑法学理论界与实践部门,关于三阶层犯罪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论,呈现出越来越激烈的态势。在这场历时约10年的争论中,三阶层犯罪论取得了重大突破,对我国传统上占统治地位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形成了严峻的挑战局面。未来,三阶层犯罪论能取代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成为我国刑法界的通说吗?这一个问题已摆在了人们的面前,令人深思。如何认识这两种理论的异同点及其相互联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难题,也是目前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面临的机遇。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多维多层系统分析方法广泛运用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关于这场激烈的争论与其他更复杂的问题一样,有望在正确的道路上得到解决。
二、三合一理论设想
专家学者们一般认为,当前世界上存在着三种有影响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其构成要件为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另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一是本体要件,包括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二是抗辩事由,包括胁迫、防卫、警察圈套、未成年等要素;第三个就是前苏联和我国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由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组合而成。(摘自《陈兴良: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犯罪构成体系之争访谈》)
这三种理论各有侧重,各有优势。从未来的角度分析,这三种理论有大融合的趋势,形成未来三合一理论。目前我国关于三阶层犯罪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激烈争论,就是大融合的前兆。
三、三合一理论设想的根据——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四维分析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社会核心价值,规范人们的行为,发现和证实犯罪行为,并且进行定罪量刑,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理论就是要揭示以上活动的规律,为实现刑法的任务服务。下面从四个维度或层次解读犯罪构成理论。
(一)法律规范层面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目的是刑事立法,规范人们的行为,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依据)
先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来分析,根据法理学相关教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假定条件属于规范事实范畴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 (2)应为模式。 (3)勿为模式。
行为模式属于规范价值范畴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律后果属于规范实践范畴。
从刑法规范看,刑法规则的假定条件实际上就是犯罪构成要件。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故意杀人的”是假定条件,也就是对犯罪构成的描述,当然这里只对犯罪构成一些组成部分(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了描述。按照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假定条件中应该还要对主体、客体进行描述,但为了精炼的需要这里省略了。完整的假定条件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体),故意(主观方面)杀人(客观方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客体)。
(二)客观事实层面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目的是发现和证实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主体的身份事实、刑事责任能力事实、犯罪心理状态(动机、目的、决意,故意、过失等)、犯罪行为手段、方式、过程、犯罪行为造成的事实后果……。这些客观事实必须经过司法活动证实之后,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三)评价层面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目的是评价犯罪是否成立)
评价层面的犯罪构成,涉及到对客观事实层面的犯罪构成与法律规范层面的犯罪构成是否相符的评价。评价层面的犯罪构成属于评价主体主观层面的犯罪构成,由于评价主体的立场、观点、角度不同,对客观事实对象的认定往往不同。如何科学正确评价客观事实层面的犯罪构成与法律规范层面的犯罪构成是否相符,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三阶层犯罪论提供了有效的方法。三阶层犯罪论:犯罪构成在理论体系上由三个呈递进关系的要件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应受处罚性)。按照有关专家的介绍(袁登明教授博客):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体现在具体犯罪的认定上,要求采取排除法。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之间,应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具体而言,在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时,必须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该当性为事实评价,为犯罪成立提供行为事实的基础;违法性是法律评价,排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是主观评价,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根据。这三个要件,形成一个过滤机制: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就可以推定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存在违法性,原则上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责任,但行为人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或者无罪过事件、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除外。简单地说,在认定犯罪时,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要求必须坚持先外部(行为表象)、再内部,先客观、再主观,先一般、再具体、先事实、再法律的顺序。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刑法》分则具体罪状所规定的行为、后果;其次,再分析是否因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排除犯罪的成立;最后,再分析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否欠缺期待可能性等,根据这种犯罪论体系,犯罪其实就是形式上符合罪状、实质上侵害法益并明显可以归咎于个人的行为。
(四)定罪层面的犯罪构成
定罪层面的犯罪构成是规范、事实、评价三个层面犯罪构成的统一。经过科学评价,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主体的身份事实、刑事责任能力事实、犯罪心理状态(动机、目的、决意,故意、过失等)、犯罪行为手段、方式、过程、犯罪行为造成的事实后果……,与刑法规范的假定条件相符,可以定罪。
四、三合一理论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通过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四维分析,发现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侧重揭示规范层面的犯罪构成活动,以此展开来揭示犯罪事实,评价认定犯罪。该理论特别有利于刑事立法,刑法学习。三阶层犯罪论侧重揭示评价层面的犯罪构成活动,其使用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根据我国刑法实际改为应受惩罚性较妥),实际是评价性语言。该理论从评价的角度出发,去发现证实犯罪事实,判断是否违法,特别符合评价认定犯罪的客观规律,有利于评价认定犯罪。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侧重揭示客观事实层面的犯罪构成活动,特别有利于发现和证实犯罪事实。
根据以上分析:从规范、事实、评价统一的维度看,三种理论有机融合是犯罪构成理论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在三种理论有机融合的基础上形成我国开放、包容、有序而科学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为世界刑法学的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简介】
于志葵,中国未来研究会会员,1992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系犯罪学专业本科毕业,2002年10月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哲学方向研究生毕业,曾任灵川县行政赔偿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副乡长,现任县法制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