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原因理论的未来——多维多层的统一
发布日期:2009-07-0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哲学原因理论的缺陷与完善
原因的哲学概念。通常的教科书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着的,每一个事物或现象都是因为另外的事物或现象所引起,它自己也必然引起另外的现象。事物、现象之间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困果联系或因果关系。原因,是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这个概念里,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究竟指的是什么,现实中常常引起争议。
且看“石头砸碎窗户”这个实例,这个实例在许多科学哲学因果关系的论著中经常碰到。人们可以说,事件B(窗户破碎)起因于事件A(石头碰撞窗户)。当多数人甚至于科学家说起事件B起因于事件A时,他们指的是什么?他们可能说,事件A“导致”了事件B或者“引起”了事件B。有理由说,当他们企图解释“原因”的含义时,使用了来源于人类活动的隐喻——“产生”、“造成”、“引起”之类的说法。显然,人们的活动可以产生,造成或引起各种事件。但在这个实例中,对于“石头砸碎窗户”,我们能够说“石头碰撞窗户(事件A)”是“窗户破碎(事件B)”的原因吗?
如果运用多层次的系统分析法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石头碰撞窗户(事件A)仅仅是“窗户”“破碎”(事件B)的外因,而导致“窗户破碎”(事件B)的内因却是窗户本身的内部矛盾机制作用,是窗户内部分化互解的力量与内部组合凝结的力量发生冲突,并取得胜利。根据矛盾论观点,就某一具体事物的发展过程来看,有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之分,内部矛盾是某一事物自身所包含的诸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外部矛盾是这一事物同其他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因,外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外因。内因外因共同作用,推动了事物的发展。但他们在推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和第一位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和第二位的原因。他们的关系,正如毛泽东所说“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据此,我们显然不能把“窗户破碎”(事件B)的原因,仅仅说成是石头碰撞窗户(事件A)这个外因,而不考虑窗户本身内部矛盾机制作用这个内因。
在实际生活当中,对原因的论证如果不进行多维多层的分析,就不能正确理解结果发生的原因。对结果发生的原因,必须进行多维多层的分析,这是正确理解因果关系的重要方法。为了克服用“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来定义“原因”,过于模糊的缺点,有必要对原因的定义作进一步充实。对人类社会现象而言,询问结果发生的原因至少应包含有三个方面的意思,一是为什么会发生,二是为了什么要发生,三是如何发生的。
二、犯罪原因理论的未来——多维多层的统一
根据现代非线性科学分维分形理论,每一个质点依然可以多维度多层次的区分,而且每一个维度都具有自组织性。因此,就犯罪原因而言,是可以进行多维多层解读的。犯罪原因理论经过人类社会数千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对这些内容丰富、貌似相左的理论,运用科学发展观中蕴含的多维多层系统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其未来会呈现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科学图景。
(一)从主观、客观的维度解读犯罪原因。在探究个体犯罪原因的时候,探究个体为什么会犯罪(通常是从客观事实方面)、为什么要犯罪(通常是从主观追求方面)、犯罪结果是如何发生的(从主观与客观相互作用的机制方面)。
(二)从个体、环境(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的维度解读犯罪原因。在探究个体犯罪原因的时候,分析个体因素(生理、心理、智力、体力),分析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各种因素,分析个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机制。
(三)从内因、外因的维度解读犯罪原因。在探究个体犯罪原因的时候,分析个体犯罪的内因、外因,以及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机制。
(四)从事实、价值与实践的维度解读犯罪原因。在探究个体犯罪原因的时候,分析个体犯罪在事实、价值、实践方面的因素。
(五)从时间的维度解读犯罪原因。对于犯罪结果而言,原因属于过去的范畴,在探究个体犯罪原因的时候,分析个体犯罪在过去的过去、过去的将来、过去的正在进行等方面的因素。
(六)从物质与意识的维度解读犯罪原因。在探究个体犯罪原因的时候,分析个体犯罪的物质因素、意识因素、以及物质与意识相互作用的机制。
(七)从宏观、微观的维度解读犯罪原因。从宏观社会现象犯罪原因、到微观个体犯罪原因,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机制方面进行解读。
(八)从主体、客体的维度解读犯罪原因。从犯罪主体到犯罪侵害的客体,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机制等方面解读犯罪原因。……
【作者简介】
于志葵,中国未来研究会会员,1992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系犯罪学专业本科毕业,2002年10月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哲学方向研究生毕业,曾任灵川县行政赔偿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副乡长,现任县法制办副主任,荣获区、市、县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多种荣誉称号,有多篇学术论文在国家、省、市级刊物上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