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至138条对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做出的相关规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除了《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作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四种情况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外,还有《环境保护法》第42条所规定的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和《海商法》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均为3年。另外,《合同法》第129条还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但是,依照《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另据《民通意见》第170条和《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均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