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
发布日期:2010-05-1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随着生态危机的加剧,我们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生态文明的建设。而十七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这一崭新的文明理念之后,也凸显出了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地位。本文在探讨生态文明及其与环境法治建设关系的基础上,全面深刻地分析了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笔者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提出了我国环境法治在今后发展中的改善建议。
【英文摘要】With the increasing of ecological crisis,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have attached more importance to ecology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The importance of the environment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s highlighted after the report of the 17th National Congress of CPC put forword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discussion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logy civilization and environment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problems of our environment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comprehensively and profoundly. Furthermore,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our environment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writer proposed some perfection advice in the following development.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法治建设
【英文关键词】ecology civilization; environment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第一次将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道并列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同时,党和政府提出的“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表明我国已经将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密切联系的现代文明理念和决心。生态文明建设包含了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治建设又反过来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一、生态文明——人类社会的高级文明形态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人类文明已经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三个阶段。原始文明时期,人们依赖集体的力量生存,物质生产活动主要靠简单的采集渔猎;农业文明时期,铁器的出现使人类改变自然的能力产生了质的飞跃,农业技术和农业文化得到了快速发展;工业文明时期,人类拥有极为丰富的物质财富,但是,其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开发资源和损害生态环境获得的。而作为一种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始于1962年美国海洋生态学家蕾切尔?卡逊著作《寂静的春天》的发表,至此,人类才在近三百年的工业文明以征服自然为主要特征的美梦中惊醒。
顾名思义,生态文明亦即生态层面的文明,具体来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文明是指人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和新形态。它是指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不断克服其负面效应,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建设人类社会整体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它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而不仅仅局限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狭义上讲,生态文明就是人类在改造自然以造福自身的过程中,为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所做的实际行动和所取得的成果的总和,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它包括人类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的思想观念、法律制度、政策机制,以及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技术、组织机构和实际行动等要素,是这些要素的有机、完美的组合。[1]
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以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生态文明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既追求人与生态的和谐,也追求人与人的和谐,而且人与人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以及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
二、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的关系
蔡守秋教授曾经撰文指出,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即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生态文明观和环境法治观,促进环境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完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与中国特色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2]由此可见,生态文明是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核心理念和价值取向。生态文明是人类在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通过对历史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对现实生态环境的反思以及对未来社会的长续发展的考虑,在改造自然界和不断地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社会文明观。这种生态文明观摒弃人类征服自然、主宰自然的理念和行动, 倡导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 并主动开展生态建设, 实现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它反映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进步程度。这种文明观也意味着人类在进行改造世界活动的时候,不只是要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还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利益。诚然,这种价值取向为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之路点燃了一盏明灯。
本文伊始,笔者已经提到,环境法治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环境法治,是一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有机统一 ,即将环境保护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法治理念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它既包括一国静态的环境法律制度 ,也包括环境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动态的运行和实现状态 ,其内容包括环境法治理念、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环境守法和环境法律监督等方面。[3]从环境法治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来看,相比较于环境伦理的道德支持和政府部门的引导,环境法治能够更加全面和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它不容置疑地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和最终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
在追求人类自身利益与生态利益衡平的当今社会,我们的环境法治必然要循着生态文明观的发展思路进行,只有这样才不会偏离建设社会主义文明观的总体轨道;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也必然地要以环境法治为强大的法律支撑,也只有如此,我们的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三、我国环境法治的现状及改善建议
(一)我国环境法治的现状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在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基本形成了我国环境法治的架构,但仍然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差甚远,还只是一个雏形而已,仍需要在目前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甚至重构。
第一,环境法治的理念仍未完全转变到生态文明价值观上来。虽然党和政府多次提出关注生态文明的建设,也曾经在政府报告中明确指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但是从我们现实的生态环境问题来看,不管是政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在实际行动中还是秉承了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所以才导致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
第二,我国的现行环境立法体系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说,立法的指导思想并没有以生态系统理论来统摄整个环境立法的过程;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框架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环境基本法的应有地位没有得到立法确认,缺乏综合性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以及缺少程序法;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立法供给不足,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内容滞后以及某些规定缺乏合理性;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够,过于原则,缺乏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一些环境立法在立法技术上不够合理。[4]
第三,环境执法和司法上同样也有一些不适应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完善的问题。个别机关和人员生态意识比较淡薄 ,对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破坏生态的案件重视程度不够 ,错误地认为这类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不会造成实际损害;存在着执法、司法的主动性不够,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强,不能及时落实法律的现象;执法、司法的成本核算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心,执法、司法资源还有待进一步优化配置,减少浪费。
第四,环境守法的难以普及以及环境法律监督机制的不够完善,也是阻碍我国环境法治进程的因素之一。目前来看,公民的环境守法意识还是停留在不触犯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层面上,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仍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甚至会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生态利益。此外,环境法律监督机制并未最大效力地发挥其监察和督导生态法治的建设和实现的作用,特别是监督政府是否严格贯彻执行生态保护法律,认真履行生态保护职责,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严格惩罚破坏生态的行为[5]。
(二)针对我国环境法治现状的改善建议
生态文明是当今社会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和生态相协调的一种新的社会结构范式,因此,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也为了实现我们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针对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改善建议。
第一,推动“生态文明”入宪,确立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对环境和资源保护做出的一系列规定,是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活动的基石。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这表明环境保护是国家保护的一项基本职责。鉴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有必要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中,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生态法律制度体系,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在环境立法方面,首先要调整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将立法重心由现行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以生态建设为中心”转变,倡导人口与生态相适应,经济与生态相适应,把生态建设放在一个重要位置上。其次,由于立法工作主要由政府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主导,导致环境立法缺乏理论深度和体系化的综合考虑,所以建议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机制,使其真正成为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再次,增加环境立法的程序性规范,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着公众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环境权益或者参与环境公益的诉讼。但是我国环境立法中缺乏程序的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环保程序法,甚至连作为环境纠纷非诉讼处理重要方式之一的环境仲裁制度都无法可依。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实施方式和途径,环境保护法无法落实,效力无法得到保障,其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便成为一纸空谈,加之没有法律规定的环境自力救济程序,实际生活中的受害者很容易由于利益得不到即使维护而导致矛盾的激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为此,我国法律亟待在立法上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以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保护我们共同生存的环境空间。最后,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建立和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这既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又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第三,环境法治的执法和司法环节上也要实现生态保护的法治化,健全执法机制,加大生态执法、司法力度。首先,要提高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生态保护法律意识,因为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直接决定着法津是否能被准确执行和适用。执法部门应该通过培训等各种方式增强执法人员的生态法律意识,增强他们对生态法律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使其认识到环境被污染、自然资源被破坏、生态严重失衡对国家、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严重危害,认识到对生态的执法、司法保护是一项神圣而又意义重大的事业,从而增强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视生态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 ,以提高生态法律保护的效率。其次,有学者提出应该建立健全生态执法、司法保护的组织体系。由于现实中环境、资源危机的紧迫,生态失衡的严重使人们在该领域的矛盾会日渐增多、尖锐和突出,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发生会大大增加,执法、司法机关解决这类问题的任务会越来越加重,再加上生态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复杂性,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用大量的自然科学知识。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可以像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庭专门决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一样,设立一个专门组织处理生态案件,这样能更加提高生态执法、司法保护的质量[6]。
第四,提高公民的环境守法意识,营造全民环保的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强环境法治的司法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虽然说公民的环境守法意识跟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有关,但是政府的大力宣传和教育更大程度上影响着公民的环保意识。因此,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使其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能够最大程度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此外,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度,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必须规范和完善环境污染听证制度,使公众能够通过适当的机会、手段和途径参与环境法律监督,以保证环境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四、结语
生态文明作为人类社会一种崭新的文明形态,是人类在经济飞速发展与环境污染加剧的今天对生态环境的新要求,也是人类在不断的自我反思中追求的真正意义上的绿色文明。它的出现,为缓解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之间的矛盾指明了正确方向。可以说,生态文明将是人类摆脱生态危机的总对策。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环境法治,才能使其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可靠而坚实的法律后盾和支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完善环境法治的过程中逐渐实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宏愿。
【作者简介】
滕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青岛。
【注释】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4.
[2]曹明德.生态发新探[M].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刘爱军.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M].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万劲波.生态文明时代的环境法治与伦理[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5]陈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M]. 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6]那力编.国际环境法[M].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参考文献】
[1] 郑占军,杜新垚:《论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进程中的环境法治要素》,《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9期。
[2] 蔡守秋:《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生态文明观》,《宁波大学学报》2009年3月第22卷第2期。
[3] 于文轩:《我国环境法治的现状及其完善》,《中国改革报》2004年11月22日第 008 版。
[4]刘爱军:《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0-145页。
[5]黎满云,屈建平:《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环境法治建设》,《新疆环境保护》2008年第30卷第2期。
[6]李国花:《论生态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云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20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