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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发布日期:2010-04-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的共同目标和不懈追求,生态文明是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的人类文明,和谐社会必然要求生态文明。在环境资源问题较严峻的今天,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尤其要强调生态和谐,高度重视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生态和谐需要环境法治作保障,环境法治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英文摘要】Realizing social harmony is human common goal and unremitting pursuing,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a new human civilization which fits for the harmonious society, harmonious society requests ecology civilization. Nowadays, the questions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are very grim, in order to construct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environment friendly society, ecological harmony must be emphasized, and the relations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must be respected greatly. The law is the regulator of social relations. Ecological harmony need environment rule of law, it is propitious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harmonization of economy, society and environment.
【关键词】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生态和谐;法治
【英文关键词】 harmonious society;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cological harmony; the rule of law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人类进入新世纪以来,生态危机日趋严重,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生态问题已经不仅是大自然的问题,而且是人类自身的问题,是涉及到人类现在与未来的大问题。生态文明的兴起和发展,促使人们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善待自然,探索解决生态问题、保障生态环境的法治化途径。
  
  一、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生态文明
  
  (一)和谐社会是人类的不懈追求
  
  和谐的意思是各种事物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和相互协调。追求社会和谐、崇尚和谐理念,是人类的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千百年来,古今中外的仁人志士不懈地探寻和谐社会思想、尝试和谐社会实践。在国外,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的“整个天是一个和谐”、柏拉图的“理想国”、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傅立叶的“全世界和谐”、欧文的“新和谐公社”,反映了西方不同时代的思想家对和谐美好社会的描绘、设计与憧憬。在我国,大思想家、大教育家孔子提倡“和为贵”、董仲舒等人的 “天人合一”、洪秀全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陶渊明的“桃花源”、 孙中山提倡的“天下为公”,康有为的“世界大同”,这些思想和主张,无不表达了人们对和谐社会的美好向往。当今,和谐有着更为普遍、更高层次的价值意义。十七大报告中全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及其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胡锦涛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1]人类正是在不断追求和谐、克服不和谐的过程中获得进步和发展的。
  
  (二)生态文明体现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
  
  文明是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正在向生态文明转变,生态文明是一种高级文明形式,是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的人类文明,是和谐社会理念在生态与经济方面的升华。与工业文明相比,生态文明所体现的是一种更广泛更具有深远意义的平等,即人与自然的平等、当代人之间的平等、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平等。
  
  和谐问题作为全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说到底是一个关系问题。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与人(社会)的关系,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所以,和谐既包括人与人(社会)的和谐(人际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和谐)。传统观念中的和谐,一般指的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但自然界毕竟是人类社会的基础,如果人与自然的关系失调,连人类的生存都会出现危机,更遑论人际关系的和谐。从这个方面来说,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该是第一性的。早在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就提出了忠告:“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无情地报复了我们。” [2]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大问题,资源的几近衰竭、荒漠化地区面积的成倍扩大、物种多样性的减少、江河湖海等水域的污染、臭氧空洞的增大等等,直接威胁着人类在地球上的生存和发展。这一切都表明:自然界向人类亮起了红灯。倘若人类失去了生存的空间,那么何以实现人际和谐?何以构建和谐社会?生态环境的恶化不仅会破坏人们的生存条件,甚至会导致人类文明的消亡。人和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生存发展必须要首先解决好的一个基本关系。任何社会和谐的建构都不能离开人与自然的和谐,只有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基础上的社会,才有可能建立真正而长久的社会和谐。生态文明所要求的尊重自然、利用自然、保护自然与和谐社会所强调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一脉相承,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文明体现了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
  
  二、生态文明的价值指向——生态和谐
  
  (一)生态文明要求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
  
  生态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不断克服改造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它反映的是人类处理自身活动与自然界关系的进步程度,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生态文明思想发端于生态与环境问题,它引发了人类对工业文明的反思,产生了可持续发展思想,进而产生了生态文明观,并发展成为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最终指导人们建立一种新的社会文明形态,以取代工业文明社会。[3]生态文明内涵丰富、外延宽泛,既包括物质文明,也包括精神文明,还包括政治文明等。
  
  生态文明要求人类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树立以下观念:第一,人与自然同存共荣的自然观。人类对自然的利用与改造,必须以保证整体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为前提。人类的功利和幸福不能逾越自然所允许的范围,人类不能只是开发自然、利用自然、索取自然,而且还要保护自然、补偿自然、按自然规律办事,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只有在与自然协调和谐相处的前提下,才能获得真正持续、健康的功利和幸福。第二,生态伦理观。生态文明要求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生态伦理道德,主张人对自然承担道德义务。为了长远、为了生态、为了环境,人们在谋求物质利益时必须有所节制,在可能破坏生态时,即使具有极大的眼前利益,也要自我约束,在某些情形下或某些时刻必须限制某种发展或控制某种发展速度。第三,生态安全观。人类干预、改造自然及其运动过程,必须以不破坏自然界物质循环和能量有序流动为限度,保护生态安全,避免生态危机。生态文明强调全社会、全人类都必须履行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当生态受到破坏时,应自觉地承担建设和改善生态的责任和义务,共同保护和建设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第四,可持续发展观。生态文明要求人类选择有利于生态安全的经济发展方式,建设有利于生态安全的产业结构,建立有利于生态安全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促进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的良性运转机制,使经济社会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的需求产生危害,不要盲目发展而要科学发展,不要只图一时辉煌而要持续不断地创造辉煌。
  
  (二)生态和谐反映生态文明的价值指向
  
  生态文明是在对传统文明破坏生态的弊端进行长期深刻反思和扬弃后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文明,是21世纪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它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着眼点,体现了人们的文明形态。这种文明强调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谐共处。其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落实及其成果的反映,它摒弃人类破坏自然、征服自然、主宰自然的理念和行动,倡导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并主动开展生态建设,实现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生态文明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即生态和谐。
  
  生态和谐是指生态对象特别是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协调与统一、有机与有序、自由与自然。[4]生态和谐是一个已基本取得全球化共识的当代人类主题,这一认识的获得是以工业化对人类生存环境的严重破坏为代价的。生态和谐所针对的主要是人和自然的关系问题,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性和两者的统一性,主张人应同自然和谐相处,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应以破坏和牺牲自然的自治性、平衡态为代价,而是应使之得到应有的维持和保护。
  
  自然不仅是人类的物质利益的最终来源和承载者,而且,也是人类精神之源。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和发展直接影响着人与人(社会)的关系,同时,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又通过物质利益关系体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与自然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社会)的关系,对生态的破坏及环境的污染,是人与自然不和谐的突出表现。人与自然的尖锐冲突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反映了社会的不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从理论层面上看,应是人与自然互相适应的辩证统一、互动和谐;从实践层面上讲,应是人与自然双方均处于既被改造又应保护的关系之中。历史经验表明,当人类与自然处于平等、互利、和谐关系的时候,自然也能为人类提供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反之亦然。以损害自然界的生物种群来满足人类无节制的需求,只能导致整个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和枯竭,最终危害人类自身。
  
  追求和保持生态和谐历来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独具特色的价值理念,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符合当今世界发展潮流的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解决当代生态环境问题、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文明建设活动,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在保证人及其社会合理发展要求的基础上,通过改变现有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调整社会物质利益关系,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构建生态和谐社会。实现生态和谐不仅体现了当代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而且体现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可见,生态和谐反映了生态文明的价值指向。
  
  三、生态和谐的价值保障——环境法治
  
  (一)和谐社会与法治密不可分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秩序良好、安定团结的社会,它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尊重人权,崇尚法治,反对无序状态。[5]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要素。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没有利益分歧和对立的社会,只要存在自然资源有限这一限制因素,存在每一个人的天赋的对自身利益追求的因素,[6]社会就存在矛盾、分歧,形成冲突。社会各种性质的冲突,归根结底是一种利益冲突,而法冶正是通过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从而调整利益冲突、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可以说,和谐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必然归结于法治问题,或者与法治密不可分。历史经验证明,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运用法治等手段在不断的社会调节中实现的。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只有以法律作为主要形式进行社会管理,才能较好地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调整各种社会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7]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两者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互为手段与目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无论从价值取向和其主要特征及实现途径看,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紧密的关联性。
  
  (二)环境法治保障生态和谐
  
  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实现生态文明,必须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生态和谐,维护生态平衡,必须借助于环境法治。环境法治运行涵盖的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和环境法律监督各环节,都直接或间接地保障了生态和谐。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和谐社会的保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社会问题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无序。社会一旦无序,就不会有和谐可言。生态和谐作为和谐社会的基石,要求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不良影响,保持良好的自然环境,使自然提供的环境和资源能够支撑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要实现生态和谐,就需要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方式。加强环境立法有助于保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执法在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8]为了有效地调整人们在环境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必须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生态秩序,妥善处理当代人与子孙后代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等。加强环境执法,可以有效地防止环境资源透支,保障生态和谐。
  
  司法被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个案中审理中,通过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确自己在环境行为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意识和素质,引导人们依法科学开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恢复和调整被扰乱或中断的生态秩序。公正公平的环境司法有利于减轻人类对环境的危害,保障生态和谐。
  
  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写道:“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环境守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利用自然、保护自然活动。环境守法不仅仅是履行环境义务,还包含着享有环境权利并行使权利。只要全体公民都能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生态环境的恶化的速度和程度就能减缓,生态和谐就有保障。
  
  法治的目的能否最终实现,从根本上取决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理论前提是法治运行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法律被违反、扭曲、误用的可能。人类的发展和延续,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环境问题范围广、危害大、欠帐多,加强环境法律监督,可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民主参与权、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批评权,生态和谐也因此有了保障。
  
  总之,和谐社会是生态文明的社会,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密不可分,生态文明要靠环境法治保障,环境法治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到生态文明的实现。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作者简介】
赵美珍,女,江苏工业学院教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戈琳,女,江苏工业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环境诉讼等。
 
【注释】
[1]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研讨班的讲话[N].人民日报, 2005-02-23.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83.
[3]廖福霖.生态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J]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9.
[4]赵成.论生态和谐及其意义[J] .学术论坛,2007(11):167-168.
[5]顾相伟.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辨略[J].探索,2007(1):35-37.
[6]张恒山.略论和谐社会中的公平正义与法律[J].法学杂志,2005(4):6-9.
[7]戴玉忠.和谐社会与法治保障[J]. 人权, 2007(1):27.
[8]张文显.法理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296 .
 
【参考文献】
赵美珍主持的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与执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9SJB820006)和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路径探析”(项目编号CZSKL2008B-011)的部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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