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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及时报警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双方确认的保险条款中,也约定被保险人应提供事故证明、责任认定等相关材料。现柳某未能提供事故证明,且纪某的询问笔录中与柳某在诉讼中的陈述亦不能相互印证,其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及原因,不能证明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其要求人保北京市某支公司赔偿保险金,没有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据此驳回了柳某的诉讼请求。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案例:

2007年8月4日,车主柳某与人保北京市某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一年。2007年12月9日0时,李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于2007年12月10日上午,向人保北京市某支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赔案询问笔录载明,被询问人李某称,出险时车上只有其一人,因躲车冲上路边的隔离带。后在保险公司询问是否报警时,李某声称已通知车主柳某,车主柳某已经于12月10日1点左右拔打122报案,但由于交警未到达现场,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在柳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柳某提供索赔材料不符合约定为由拒赔,柳某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柳某称,出险时保险车辆上有李某还有王某。柳某提供的用户名为王某的通话清单上显示,12月9日0时30分钟,王某拨打过122报警电话,但通话内容已无法查实。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双方确认的保险条款中,也约定被保险人应提供事故证明、责任认定等相关材料。现柳某未能提供事故证明,且纪某的询问笔录中与柳某在诉讼中的陈述亦不能相互印证,其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及原因,不能证明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其要求人保北京市某支公司赔偿保险金,没有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据此驳回了柳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单方事故索赔案件, 所谓单方交通事故是指因驾驶人员不慎驾驶所导致的己方保险车辆单方受损的交通事故,比如:被保险车辆与路边障碍或隔离墩碰撞或在公路上倾覆。此类事故一般不涉及到第三方,当事人若未及时报案,常常会导致单方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明,而且实践中也存在大量被保险人隐瞒事故真相进行保险诈骗的行为,比如:醉酒驾驶或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后,报案时更换驾驶人员等。因此,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单方事故原因的调查,相对而言比较严格和谨慎,会要求车主提供比较齐全的理赔材料,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在事故发生后,若车主不能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或未采取合理的保护现场措施,擅自移动车辆,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拒赔。

本案中,首先,驾驶员或车主未及时报案,并取得交警部门的认定书,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尽管柳某声称车上人员王某已经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提交了通话清单,但柳某的陈述与事故发生后李某在保险公司的询问笔录,明显存在矛盾之处,且王某的通话内容现已无法查实,是否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无法证明,因此,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无法采信柳某的陈述。其次,即便如柳某所说报了警,但在交警未到达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察和调查的情况下,柳某擅自挪动事故车辆,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驾驶员李某和柳某存在逃避事故责任和避免查明事故真相的嫌疑,具有明显的过错。第三,在双方的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向柳某履行了告知义务。故本案中,在柳某无法按约定提供上述理赔材料。因此法院驳回柳某的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律师建议: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特别发生单方事故的情形下,车主或驾驶员一定要及时报警,并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警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擅自移动事故车辆,否则,可能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或无法提供理赔材料而遭到拒赔。
 
【作者简介】
麻增伟,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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