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交通事故协议解决后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四川成都:交通事故协议解决后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2007年11月24日10时许,朱定保驾驶川A□□□□号车在新都区新都镇电子路560号人行道街沿上倒车时,与舒贵华相撞,致使舒贵华受伤。新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朱定保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舒贵华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舒贵华即被送往新都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07年12月29日出院。 2007年12月1日及2008年5月6日,舒贵华与朱定保就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赔偿费用经计算后,达成由朱定保、泛华公司及太平洋四川分公司赔偿舒贵华38 345.79元的协议。该协议上仅有舒贵华代理人和朱定保签名。双方因该协议未被履行而引起纠纷,舒贵华遂诉至原审法院。在新都区法院一审诉讼中,泛华公司对舒贵华与朱定保协议中确定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且不认可该协议对其有效。
另查明,川A□□□□号车的登记车主为泛华公司,该公司就该车于2007年8月16日向太平洋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8月16日至2008年8月15日。
成都中级法院二审判决: 因已认定的舒贵华应获赔的各项费用共计29 385.49元,此数额低于朱定保在赔偿协议中承诺向舒贵华支付的赔偿款38 345.79元。对于不足部分8 960.3元(38 345.79元-29 385.49),应由朱定保自行向舒贵华承担支付责任。
本案提醒机动车投保人在签定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与对方进行协议,如果协议约定过高,保险公司将会拒赔,最终结果将会是自己承担过高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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