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边缘走向核心:看守所在防范刑讯中的功能定位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88年9月,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1996年和1997年先后进行的刑诉法和刑法的修改也将反酷刑列为修改目的之一。
我国为打击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所做的司法努力越来越多。为使我国反酷刑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本报特别开设“程序正义”栏目,特约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卫东教授作为栏目主持人,就反酷刑相关的问题,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及实务界权威人士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看守所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缺乏足够的充分认识,在实务界,看守所的责任与权限不足挂齿,以至于沦落到看守所工作的警察都是“走投无路”的、表现不佳的人员,到看守所从事驻所检察的检察官都是老弱病残、不思进取之人;在理论界,包括我自己在内,看守所的相关理论问题也是被长期忽视的一个领域。
直到2006年开始,当我们从事看守所中的羁押巡视制度试点探索时,看守所及其法制化课题,这一长期被边缘化的领域才开始获得了社会各界以及学术界的关注。随后,2009年看守所中发生的一系列非正常死亡事件,进一步将看守所问题的讨论推至媒体、公众关注的镁光灯下。2009年也注定将成为我国看守所发展史上最为关键的一年,在决策层的推动下,看守所规范化的改革开始踏上征程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在此轮官方推动的改革中最为引人关注的莫过于看守所的开放,全国十个看守所作为试点看守所开始向公众开放,这一举措在很大程度上应了那句古老的法理哲言“阳光是权力最好的防腐剂”,少数民众以及特殊职业、阶层(两会代表委员、媒体人士)开始有机会第一次走进看守所参观。虽然这种“开放”是定期、控制下的开放,但访问者仍然从这种开放中获得耳目一新的印象,原有脑海中的“高墙电网、黑暗阴森”的看守所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变。这种开放看守所的试点做法,尽管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还有一定的距离,但其最大的改革价值在于将长期封闭的看守所的铁门慢慢地推开了一道小缝,这注定会为后续一系列看守所法治化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经过对看守所问题的初步调查研究后,我个人认为,推进看守所法治化改革的关键一步在于重新审视看守所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定位与地位。看守所的功能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对羁押人员进行看管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但其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却不应当是边缘化的。看守所作为审前程序中对被羁押人进行关押的唯一合法地点,其与审查程序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息息相关,特别是对于解决我国刑事司法中久治不愈的顽疾———刑讯逼供理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在笔者推行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过程中,一种反对的声音认为,羁押巡视制度对于遏制刑讯逼供不会有太大功效,因为绝大多数被刑讯者是在进入看守所前或者离开看守所期间被刑讯的,仅仅在看守所中遏制刑讯逼供注定难以取得实效。
笔者赞同上述观点对刑讯地点的判断,但对看守所在遏制刑讯逼供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不同的判断预期:刑事诉讼法可以在未来修改过程中规定拘留后讯问的唯一地点为看守所,将看守所固定为唯一的讯问地点也为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录问人员的分离创造了条件,再考虑到看守所讯问室正在进行的物理化隔离改造进程,可以预见看守所在防范刑讯逼供中的作用将会逐步强化。在增强以及落实各项对看守所的监督机制之后,对于刑讯逼供的遏制而言,看守所可以被逐步发展成为刑讯逼供毒瘤被有效遏制后的“安全港湾”。
将看守所建设成为防范刑讯的“安全港湾”依赖许多支撑性的制度建设:
其一,建立起向社会公众全方位开放的羁押巡视制度,允许公众不定期的、随时访问看守所,这一制度既能增强民众对看守所规范执法的监督,更能帮助看守所以及执法机关向社会传递出积极的信号,赢得社会公众的信心;
其二,实现看守所与侦查部门利益上的有效隔离,取消看守所深挖犯罪的考核指标,将看守所的功能定位为安全、文明监管、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社会改革形势适当时,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的管辖下剥离出来,彻底实现看守所的中立化;
其三,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地点应作出补充规定,拘留后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交看守所羁押看管,此后讯问的地点仅限于看守所;
其四,在看守所内部监管上,加强科技监管,防范牢头狱霸;在外部监管机制上,在落实驻所检察官监督权的同时,建立起独立医生身体检查制度、在押人员投诉查处机制等外部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