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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做道场过程中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胡某因父亲去世,请来张做道场。双方约定:道场时间为两天两夜,由胡某一次性给付张报酬1200元(包括张某自行邀请的其他辅助人员的工资)。张某在做道场过程中,因道台不牢固和自身动作失调,不慎从两米多高的道台上跌落下来(道台是由三张普通的饭桌叠堆而成),造成右尺骨骨折和身体其他部位多处受伤,经医治,花去医疗费5300余元。事后,张某提出应由胡某承担其全部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
分歧: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从事的是一种封建迷信活动,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不受法律保护。且张某在做道场的过程中跌伤,与其安全意识差,动作不协调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与张某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雇用关系,胡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责。三张普通饭桌堆成三层达两米多高,桌与桌连接处没有安装固定装制,也没有设其它安全防范措施,使张某置于危险的境地。道台倒塌,造成张损伤,胡某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张某应当知道道台存在安全隐患,且在道台上动作又不协调,因此对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做道场的行为,实际是张某为胡某提供的一种特殊服务。从双方的约定来看,张某所从事的是有偿服务。胡某与张某因做道场所建立的是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接受服务的胡某,应当为张某完成道仪提供必要的安全工作条件。作为提供服务的张某,理应注意搭建道台的安全性和保证自身动作的协调性。事实上,胡、张双方均未尽到各自应注意的义务,所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双方都有责任。

管析:笔者原则同意第三种观点。

在我国民间,人死后,死者亲属往往要为死者做道场,不然,必遭众人非议。这也是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一种丧葬风俗。做道场,其意义不乏是生者对亲人孝敬与思念的表达和对悲哀的慰藉。虽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但与对鬼神的宣扬是有本质区别的。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对这一丧葬风俗予以禁止,只不过是法律对此丧葬风俗不提倡罢了。也就是说,胡某在其父亲去世后,请张某来做道场,完成自己的心愿,因此双方建立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并非为法律所禁止,不能简单地认定胡某与张某所建立的服务关系是无效的。

道士,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没有学习过道法和经过长期的实践,是不可能懂得和正常完成道仪的。民间办理丧事,基本上都要请道士为死者做超度。道士接受请托后,并不是完全按照请托人的指示进行工作,而是按照一定的法则,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技能,独立完成道场的相关程序。也就是说,道士提供的服务不是简单的劳动,而是一种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技术性劳动。与雇佣相比,雇员是在雇主的指示下,也不要求必需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一般仅仅提供的是简单的劳动,劳动报酬仅仅与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有关。很显然,胡某请张某做道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特征不符,而与服务合同关系相近,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

在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方应当为提供服务方提供一定的必要工作条件和按约定给付工作报酬。提供服务方应当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服务,并负有谨慎工作注意安全的义务。在民丧葬道场的办理过程中,道士除自带的一些道具外,一些台桌椅凳之类的一般都由接受服务方提供。本案张某搭建道台所需的桌子是由胡某提供的,桌子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搭建道台是用几张普通木桌简单堆砌而成,,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道台的安全隐患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张某在两米多高的道台上做法动作不协调,对安全隐患大意。因此,造成张某损害,胡某与张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 邓步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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