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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害其损失谁来赔付?
发布日期:2010-04-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判决
  违规操作导致右手轧伤
  某学院学生小王被学校安排在某酒店实习,在实习期间,因其违规操作,导致右手被机器轧伤,为此支出各种费用数万元。该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付?日前,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酒店承担损失的60%,学校承担损失的30%,小王自己负担10%。
  2008年6月3日,小王根据学院的安排进入某酒店后厨面点房实习。2008年8月6日,在进行轧面机操作时,小王用左手将正在运转的轧面机上的防护网拉开,右手进入轧面机送面时,被轧面机碾伤,造成右手皮肤剥脱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为此花去住院医疗费18424.50元。出院后,因为受伤,小王一直在家休养,因其他相关赔偿费用的赔付问题与酒店、学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王一纸诉状将酒店、学院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酒店担责60%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王系被告学院的在校学生,其基于学院的安排到酒店进行实习,因此项实习是该学院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所以该学院对原告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作为实习单位的酒店,在原告实习期间,负有对原告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原告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作为实习单位的酒店虽然对原告进行了实习培训,但其对原告实际进行的轧面机具体操作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该酒店对原告在实习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仍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因该酒店未尽到相关义务,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院虽然在原告实习前进行了一些安全教育,但是在原告进入实习单位后,未加强对学生的必要管理,未针对每位实习学生所从事的具体操作进一步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该学院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小王在事故发生时所操作的轧面机本身安装有防护网,机器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但其违反操作规定擅自把防护网拉开,将右手直接伸入正在运转的机器进行送面操作,以致发生伤害事故,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虽系未成年人,但其仅有10余日就年满18周岁,应当具有一般的生活常识和日常经验,对其违规操作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具有预见能力,对其应当预见而最终实际没有避免的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原告与二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作出了如上的判决结果。                  (张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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