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0-04-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国家赔偿责任概念及原则
国家赔偿责任,又称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目前,实行国家赔偿制度的世界各国采用的原则不相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即: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违法规则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违法规则原则,《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参诸西方国家赔偿法,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下列四个:
(一)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原则,是指致害的司法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的一个基本原则。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以财产方式予以赔偿。
(二)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致害的司法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确定全部赔偿原则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应当将全部赔偿原则与全额赔偿区别开来。前者包含了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两方面的内容,后者仅指赔偿数额的问题;前者包含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后者则只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精神痛苦和其他非财产损害尽管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抚慰受害人,制裁司法违法行为,立法仍规定给与一定数量的损害赔偿金,这也包括在全部赔偿之中。全额赔偿一般只指对财产的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不仅不包括精神损害,而且对财产的间接损失由于难以计算,也不予以赔偿。显然,全额赔偿包含于全部赔偿之中。
(三)相抵原则相抵原则
有两种情况,即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对相抵原则是否适用于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过失相抵原则可以适用于国家赔偿。过失相抵原则主要适用于混合过错之中。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也有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根据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受害人应当对自己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负责。这一部分责任应当在整个损害中相抵去掉,剩余的才是司法机关应当赔偿的部分。如果将受害人自己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害也由司法机关赔偿,有悖于法理。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扣押措施时不小心摔坏了甲的电视机屏幕,而甲不服扣押,为泄愤用锤子砸毁了该电视机。这一损害结果由两种行为造成,一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过失,二是甲某故意砸毁,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如何处理这一赔偿案件呢?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司法机关只赔偿其工作人员摔坏电视机屏幕的损失,其他损失由甲自己负责。
(四)赔偿范围的法定原则
所谓赔偿范围法定原则,是指对司法赔偿范围的规定采取法定主义,法律没有规定或有排除条款的,不得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基于国家赔偿的特点,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司法赔偿范围的规定采取的都是法定主义,法无规定的国家不予赔偿,目的是防止赔偿的无限扩大,而在规定的国家里,对受害人请求权可以给予明确的保证。我国国家赔偿立法在这方面借鉴了他们的经验,不同的是我国的规定更为具体。
【作者简介】
陈静霞,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