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拒赔有违交强险立法精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时享有免赔权利。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何险条款》第9条却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且明确规定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矛盾。
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具有公益性质,应当更多地倾向于受害人权利的保障。国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办交强险,最终目的是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地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故,机械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的规定,就意味着在机动车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无过错时,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这显然违背了交强险制度设立初衷。回此,即使存在肇事司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只是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