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医师执业资格授予制度
医师执业资格授予制度
一、普通医师资格授予制度
普通医师资格授予制度,是指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取得我国医师资格的最基本的制度。这一制度主要体现为我们通常所说的执业医师考试制度。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根据我国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二条给医师资格考试所下的定义,“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根据我国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的医师资格考试分为考试组织管理、报名报考、实践技能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授予资格等程序。
(一) 考试组织管理
根据我国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关于医师资格考试的具体管理,根据我国《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负责制。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1. 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2. 组织制订考务管理制度;
3. 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4. 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5. 提交考试结果统计报告;
6. 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7. 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8. 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9.其他。
根据我国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区设办公室,考区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1. 制定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2. 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3. 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4.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5. 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6. 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7.其他。
根据我国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任1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点设办公室,职责是:
1. 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2. 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3. 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吃力考生信息;
4. 收取考试费;
5. 核发《准考证》;
6. 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7. 负责接收本考点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8. 组织实施考试;
9. 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10.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11.处理、上报考试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12.其他。
(二) 报名报考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报考条件:
根据我国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5年的,可以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此外,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国家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规定,参加我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2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5年的。
3.国家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第六条对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作了补充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1)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5年以上,或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时间计累计满5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国家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第七条补充规定:
(1)7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8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相当于大学本科的1年生产实习和1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2)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经历,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5.国家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第九、十条补充规定:
(1)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5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2000年前参加过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而不合格者,仍可以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的资格考核;
(3)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
6.国家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补充规定:
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专业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其他类别的医学专业学历者,可按规定在所跨类别的专业工作岗位上连续试用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类别医师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除外。
7.国家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规定:对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获得医学专业学历,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符合《医师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1998年6月30日以前,报名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其后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2003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3)具有医师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经自学考试或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8.国家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还对报考人员从事的类别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作出了规定:
(1)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2)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3)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可以根据试用期的工作岗位报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4)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学习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9.卫生部于2002年4月25日,颁布卫医发【2002】111号文件,对《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作出补充规定如下:
(1)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报名参加各类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并取得相应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参加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即可以报名、考试);
(2)2002年4月25日前入学的非在职和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通过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函授、夜大、脱产等学习形式)取得的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即可以报名、考试);
(3)2002年4月25日以后入学的没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通过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函授、夜大、脱产等学习形式)和现代远程教育取得的医学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即不能报名、考试);
(4)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中医、中医骨伤、中医康复保健、藏医医疗、维医医疗、蒙医医疗学历除外)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即不能报名、考试);
(5)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就读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其所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即可以报考)。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条的规定,参加我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国家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第九条补充规定:
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学习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供下列材料:
1.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2. 本人身份证明;
3. 毕业证书复印件;
4.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5.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6.报考所需的其他资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地报名、考试。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给《准考证》。
(三)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是指已经报名参加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省级卫生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所实施的实践技能考试工作。实践技能考试是医师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才能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下一步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其规则是:
1.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实践中,除该条人员必须参加实践技能考试外,所有报名参加医师资格的人员,都必须参加相应的实践技能考试,否则,不能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承担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第一,是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机构。这些机构的具体职责是: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第二,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应根据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点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应当在考生医学综合笔试考点所在地。”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组由3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主要负责人推荐、考点办公室批准。
3.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职任职资格满3年的;
(2)具有1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3)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的。
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的任期为2年。
4.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应试者的近亲属;(2)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3)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5.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1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笔录。评议笔录应由考试小组全体考官签名。
6.实践技能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明;考生凭实践技能考核合格证明,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医学综合笔试。
(四)医师资格考试的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的医学综合笔试,是指医师资格考试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的综合笔试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的医学综合笔试,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属绝密文件,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当销毁;
2.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下实施考试;
3.考试中心、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如有直接亲属参加当年的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回避。
4.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前,应严格保密。
(五)关于考试违纪处理
关于考试违纪处理问题,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考生违纪的处理规定如下: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元考试成绩:
(1)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2)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
(3)接传答案或交换试卷;
(4)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5)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
(6)有其他舞弊行为。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成绩:
(1)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4)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涂改成绩;
(5)被两次取消单元考试成绩;
(6)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六)我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授予
1.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这就是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只要其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根据我国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军人考试成绩合格,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为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军队人员核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除《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受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2. 受刑事处罚的;
3.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的授予
(一)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概念
所谓传统医学师承人员,是指具有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在具有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得到同行公认的有丰富经验、独特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的指导老师带教下,连续跟师学习中医学、少数民族医学三年以上并取得《出师合格证书》的人员,和《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经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
所谓确有专长人员,是指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人员。
(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确认
1.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的确认。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核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
(2)除(1)之外的其他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可称为师承人员:
A,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B,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技术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20年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完成教学任务且带教生不超过两名;
C,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
D,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满2年;
E,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A、B、C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满1年。
2.确有专长人员的确认。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确有专长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执业医师法》颁布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
(2)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人员。
(三)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的授予程序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的授予,分为考核和考试两种。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的考核,也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考试。考核的方式包括:个人述职、口试、笔试、实际操作、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验等;考核每年举行一次,考核时间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考核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考核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审核表;
2. 本人身份证明;
3.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4.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合同》、《出师合格证书》;或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证明。
申请考核的方法和程序是:(1)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经批准其行医资格的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2)其余师承人员经试用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3)《执业医师法》颁布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经批准其行医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4)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的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纳入全国统一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报名资格同前述。
经考试成绩合格,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当事人凭《医师资格证书》,可以依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三、军医医师资格的授予
军医医师资格的授予,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授予。《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本条第二款规定:“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办法》还对军人军医医师资格的报名、考试和授予,作出以下规定:
(一)军队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这里称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报名,填写军队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务部门和政治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务部门,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并组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三)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由总部、军兵种、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四)军队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和有关考试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总后勤部卫生部。
(五)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和军队人员实施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确定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并通知参加考试人员所在的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六)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通知的名单,为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核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师资格证书。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军队医师,可以向所在军区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四、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医师资格授予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医师资格授予,是依据卫生部、人事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认定和授予的。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是指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按照国家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医师资格授予,依据《办法》规定:
(一)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二) 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格认定申请表;
2.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由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中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
(四)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五)医师资格认定程序如下:
1.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
审合格、签署意见后,经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2.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对申请人的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现有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的医师资格认定,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由其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机构中工作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五、乡村医生资格的授予
所谓乡村医生,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有关部门予以注册,批准其在农村医疗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乡村医生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3年8月5日以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1. 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上述1、2、3项规定的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经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应再次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三)2003年8月5日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符合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五)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 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
2. 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受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六)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2. 受刑事处罚的;
3. 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4.考核不合格,逾期未体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中医师(士)资格的授予
中医师(士)资格的授予,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中医师、士,是指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并已取得中医师、士资格的人员。
根据《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取得中医师资格:
(一)获得高等中医院校或医学院校中医各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
(二)获得中医院校或医学院校中医各专业专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2年,经考核合格者。
(三)获得国家教委(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国家承认专科学历的中医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毕业证书,入学前已取得中医士资格,毕业后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入学前未取得中医士资格,毕业后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2年,经考核合格者。
(四)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2年,经考核合格者。
(五)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
(六)1989年1月14日前,在技术职务评聘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考试、考核、审批,已获得中医师技术职务资格者。
(七)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或归国侨胞持有台湾、香港、澳门当局或外国政府颁发的中医师证书,经各省、自治州、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验证,并经中医师注册考试合格者。
根据《中医师、士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取得中医士资格:
(一)获得中等中医学校或卫生学校中医各专业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
(二)获得省、自治州、直辖市教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国家承认学历的中医成人中等教育各专业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
(三)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
(四)获得省、自治州、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中医士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
(五)1989年1月14日前,在技术职务评聘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考试、考核、审批,已获得中医士技术职务资格者。
关于中医师(士)资格证书的领取,须持《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各款规定(即上述相应规定)的证书及有关证件,到县级以上中医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其中,中医师由省级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核准,发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师资格证书》;中医士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局核准,发给省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同意印制的《中医士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中医师(士)资格证书,已发者要注销登记并收回证书:(1)精神病患者;(2)触犯刑律在服刑其间者;(3)其他不适宜做中医师(士)者。
《中医师资格证书》或者《中医士资格证书》是持证者从事中医药活动(中医行医)的合法证件,具有开具处方、疾病诊断、死亡证明书等各项医疗文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