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书
执行和解协议书
执行申请人:上海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被申请人:上海XX过氧化物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
上海XX仪器仪表经营成套有限公司诉上海XX过氧化物有限公司(乙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级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9)宝民二(商)初字第XX号调解书,内容为:1、乙方支付甲方货款人民币193687元;2、案件受理费2087元由被告负担;3、上述两项合计乙方共应支付原告195774元,于2008年12月26日前付清。
由于上海川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4日合法注销,该公司相关权利义务均由甲方承担。当事人双方经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多次协商,现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由乙方在2009年1月5日前向甲方首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二、剩余部分(145774元)由乙方自2009年2月起每月向甲方支付叁万元(30000元),至2009年6月5日止付清所有余款。
三、乙方如能如期履行上述约定,甲方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如逾期付款,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利息自 日起算,利率为 。
四、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方、乙方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 乙方:
上海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XX过氧化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