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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申请执行人反悔的处理
发布日期:2009-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行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反悔,要求恢复执行的情形虽不多见,但如何处理,现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具体处理中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和解协议达成后,在申请执行人反悔的情况下,如果不许恢复执行,则会出现无法操作的困难,致使案件长期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为此,主张申请执行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并要求恢复执行(或未明确要求恢复执行)而被执行人又不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法院可依申请恢复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程序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和解协议,既然被执行人可以反悔,那么申请执行人更可以反悔。但申请人反悔后,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被执行人不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双方当事人都反悔时,为了消除困惑和不便,在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时,人民法院既可依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因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反悔,都是对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达成的双方合意的背弃,否定了对既经判定的实体权利行使处分的结果,使得双方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复归于执行和解前的状态。理论上,为使已经启动而尚未终结的执行程序避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人民法院应具有自行决定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职权。

    笔者认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一方仅指债务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仅指债权人。债权人不愿意履行和解协议而债务人要求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或者依法提存之,不能也不需要申请恢复执行。法律规定的恢复执行,不是指一方当事人反悔,而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体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严肃性,而赋予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权利。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相比原生效裁判执行内容,往往减轻债务人的责任或延长履行期限,因此,债务人从情理上不会肆意反悔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非以达成和解协议为恶意拖延执行或不予执行的手段,但此时,现行立法赋予对方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权对其行为予以否定,债务人的目的往往落空。反过来,如果债务人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形,而债权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履行和解协议,如果法院准许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实际上破坏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造成不应有的负面效应。

    有人认为,因债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其本身失信在先,否则案件就进入不了强制执行程序,因此,债权人反悔情理上也可理解。笔者认为,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与执行和解中债权人可随意反悔不具有可比性,因为债务人的行为法律上已经责令其承担相应的代价,即承担迟延履行金。因此,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情事变更或和解内容难以操作以及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反悔要求恢复执行,法院不应支持,而应继续执行和解协议,如果申请执行人不予配合,则终结执行。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刘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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