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书(原创)
申请执行书(原创)
申 请 人:周×
被申请人:景德镇市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购房款拾万元及利息 元;
2、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贰万元;
3、强制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叁仟元;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1月17日,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主持调解并制作(2003)珠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于2004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购房款十万元;2、在被告履行上述义务后,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之请求;3、如被告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万元;4、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申请人将位于景德镇市珠山东路 号的店面折抵申请人的十万元购房款,被申请人已将该房屋交付申请人占有、使用至今,但一直拖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近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用于折抵申请人购房款的房屋卖给了他人,严重违反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请贵院立即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此 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3月29日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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