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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讲义——行政法基本原理
发布日期:2010-03-23    作者:薛群英律师
第二部分 行政法基本原理
第五章   行政法的概述
一、行政的含义
关于行政法的概念,我认为,要想了解行政法的概念,应当从行政二字的含义说起。所谓“行”,在这里是指进行某种活动,即“做”或者“干”某种事情;所谓“政”是指“政权”、“政策”、“政治”等;根据上述分析,所谓“行政”,也就是说在做“政权”、“政策”、“政治”方面的事情,即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调控。
“行政”二字的第二种含义,就是指执行(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调控的这一类职能的行政机关。
由此,我们可以给“行政”下一个定义:行政,是指享有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调控职能和义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调控。
根据上述原理,可以看出:国家行政机关享有“行政权”、负有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调控的义务。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和义务。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行政指导权等。
应当说明的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权利(权力)和义务是一致的,享有权利(权力)则必须负有义务。并且我认为:“义务”是第一位的即本位,权力是为义务服务的,是履行义务的手段或者措施。
与行政权相对应的是“公民权”(泛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二、行政法的含义
我国的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指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另外还有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惯例。
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等。
三、行政法的特点
一)在形式上:A,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B,法规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众多,为各部门法之首。
(二)在内容上:A,内容广泛;B,以行政法规、规章出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C,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交织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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