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陪审制改革进行到底
发布日期:2010-03-2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陪审制是审判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相折衷的产物。审判专业化适应了社会职能分工不断细化的需要,要求由职业法官来承担审判任务;司法民主化是人类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要求民众参与司法的过程。这两者原本是相互冲突的,陪审制使它们达致了平衡。因而,发展和完善陪审制将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近日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时说,2005年全国共有45697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各类案件164630件,扩大了司法民主,增强了审判透明度;同时他坦陈,“由于时间安排、经费支付、个人素质等诸多问题的影响,人民陪审员忙闲不均的现象很突出,近半数的人难以保证有时间参加陪审工作,其作用发挥也与社会期望值存在较大差距。”(参见《人民法院报》3月12日第四版)
这一评价无疑是切合实际的。一方面,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施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通知》,精心部署、统筹安排、狠抓落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我国陪审制的改革并未尘埃落定,依然面临“陪而不审”、“形同虚设”的风险,必须进行全新的思考与探索。
悲观论者认为,陪审制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萎缩,中国完全没有必要拾起这种“鸡肋般”的“花架子”制度。此言差矣。一个不容忽视的基本事实是,迄今为止陪审制在全球五大洲仍然显现出强劲的生命力,而且呈现中兴的迹象。
过去一般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实行陪审员专司事实审查的陪审团制,大陆法系国家则流行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法庭审案的参审制。事实上,目前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实行了陪审团制,不仅包括英、美等国,也包括奥地利、瑞士、马耳他、丹麦、挪威等欧洲大陆,还包括非洲(如塞拉利昂、南非、冈比亚、加纳、尼日利亚)、美洲(如加拿大、巴西、巴拿马、牙买加、多米尼加、伯利兹、波多黎各、百慕大、圭亚那、尼加拉瓜)、大洋洲(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汤加)和亚洲(如斯里兰卡、中国香港)。参审制则在欧洲大陆国家普遍存在,而且涌现扩张之势。其一,法国在其传统的参审制基础上,多方位吸纳英美法系陪审团模式的优点,包括陪审员的当庭随机挑选、诉讼双方对候选陪审员的否决权、陪审员人数的增加等。其二,专家参审制在德国、丹麦、瑞典等国家中悄然兴起。这主要表现在审理有关金融、财会、专利等专门性案件时,法院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担任陪审员,帮助法官更好地认定案件事实。
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又有一些国家尝试建立陪审制。例如,俄罗斯联邦在1991年启动了司法改革,其内容之一就是引入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西班牙在1995年颁布了《陪审团法》,开始采用英国式的陪审制度;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掀起了被称为“明治维新以来第三次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运动,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陪审制度;韩国2005年成立了“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建议,也包括引进陪审团审判模式。
与之相对,改革论者则认为,陪审制的蓬勃发展顺应了司法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中国应当在全面评介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国情进行继续改革。中国人民大学“陪审制度比较研究”课题组就提出了一种代表性的观点,主张未来中国应当逐步推行“三元一体”的陪审制度,即人民陪审团制、人民陪审员制和专家陪审员制并存而构成的一个整体制度。概言之,人民陪审员设在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保持现有的参审制模式;人民陪审团设在中级人民法院,仅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陪审员采用“一案一选”的方式,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与法官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专家陪审员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中均可使用,属于参审形式,但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若干类案件的审判。该课题组还建议制定单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法》(参见何家弘著《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陪审制有三种功能,一是促进司法民主,二是弥补法官知识和经验的不足,三是补充法院的劳动力。中国现行的陪审制实际上体现的仅仅是第三种功能,在实现前两种功能上的作用微乎其微。而从当前的司法现状和环境来看,改革后的陪审制要同时具备这三种功能,必然选择混合的模式。
展望未来,陪审制的改革任重而道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否将陪审单独立法纳入视线,还不得而知。不过,惟有将陪审制改革进行到底,我国的法庭上才会出现真正的“不穿法袍的法官”,民众才能切实地参与司法。这一点毋庸置疑!
【作者简介】
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