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要求确认房产份额 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10-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王斌和李慧于1989年登记结婚。2008年6月,因为王斌有外遇,李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王斌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结婚多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最终,法院以李慧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为由驳回了李慧的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离婚不成,两个月后,李慧再次走向法庭状告丈夫。这次她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居住的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并由王斌协助自己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原来,当初买房子的时候,房产证上只写了王斌一个人的名字。李慧担心夫妻感情破裂后,在房产的归属上自己吃亏,所以这才第二次走上了法庭。庭审过程中,王斌称,他一直都承认房产是双方共同财产,同意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应该明确各自的份额,以后按照比例支付房屋的运行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斌李慧夫妇居住的房产虽然登记在王斌的名下,但是其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对李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李慧将涉案房屋登记到双方名下。对于王斌要求确认份额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双方现在仍然是夫妻关系,对涉诉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王斌可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确定各自的份额,故此,法院对王斌的答辩意见没有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