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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绑架罪
发布日期:2010-03-21    作者:高宏图律师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偷盗婴幼儿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绑架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能得逞,就可能会对被害人杀人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任何有生命的自然人,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婴幼儿、个体户、私营业主或大公司、企业的重要人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胁迫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点不妥。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敲诈勒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
  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尽管有推、拽、实施轻微的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或有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信,受其利诱等,则不能定该罪。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如前所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二、认定
  (一)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均有绑架的行为,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之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
  (二)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罪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要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也不能以绑架罪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四)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2005年6月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对此,2001年11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也曾规定,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五)情节较轻的认定
  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对于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可以考察绑架手段、绑架对象、行为程度、绑架后果以及绑架的故意、目的与动机等方面综合考量认定。
  1、绑架手段。绑架罪作为侵犯人身权的犯罪,对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实力控制是该罪的主要行为特征。理论上一般认为,绑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行为人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而采用诱骗等方式对其进行控制的情况。显然,行为人采用绑架手段的不同,直接影响到该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而言,暴力的危害程度要大于胁迫,而胁迫的危害程度要大于诱骗,即使同为暴力,也存在程度的区别,有的暴力手段致人伤残,有的则仅造成轻微伤害,这些都是考察绑架罪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表征。
  2、绑架后果。绑架罪的危害后果体现了该犯罪对法益造成的客观侵害事实,直接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绑架罪的后果主要可以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来考察:从人身损害方面看,绑架罪既可能造成被绑架人重伤、死亡,也可能造成某种程度的轻微伤害,或者仅造成被绑架人精神上的恐惧,在特殊情况下,被绑架人对自己被绑架的情况不甚了解,限于一种认识错误的状态;从财产损害方面看,行为人通过绑架犯罪获取的赎金在数额上存在量的差别,既可能最终获取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赎金,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分文未得。除上述两个方面外,在人质型绑架犯罪中,行为人还可能提出一些有悖于法律、道德的不法要求,这些不法要求的实现程度,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有着重要影响。
  3、绑架对象。绑架罪侵害对象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如,以老人、儿童、妇女作为绑架对象,与一般的绑架罪相比,其情节就显得更为恶劣,社会危害也更大。因为老幼妇孺在社会观念中属于弱势群体,将这些人员作为绑架对象,不仅更有可能造成被绑架人伤亡,而且严重背离社会伦理道德,更应遭受谴责。此外,被绑架人特定的社会身份也会影响到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如以外国使节、国际友人或者社会知名人士等作为绑架对象,社会影响就会更加恶劣,危害性也就更大。
  4、绑架故意、目的与动机。犯罪故意、目的与动机都属于主观要素的范畴,它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由此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产生影响。在故意的程度方面,犯意的酝酿时间越长,主观恶性越强,行为人对其行为反社会性的认识程度也可反映出其主观上的恶性。就犯罪目的而言,勒赎型绑架犯罪中行为人意图勒索财物数额的大小以及人质型绑架犯罪提出不法要求的内容也可反映出其主观恶性的差别。至于犯罪动机,有的是为满足个人私欲而绑架他人,有的是迫于生活压力实施绑架犯罪,有的属于非法拘禁索取超额债务,有的则是出于特定的政治目的等等,动机不同也可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差异。
  5、行为程度。绑架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完成了绑架行为就属于犯罪既遂,行为人是否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或其他不法要求,其犯罪目的是否得逞在所不问。虽然绑架行为实施程度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实质影响,但其对绑架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影响。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提出了勒赎要求并得逞,有的行为人绑架他人后尚未提出勒赎要求即被警方抓获,有的行为人将他人绑架后又幡然悔悟主动释放了被绑架人。显然,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是否进一步勒索财物特别是是否主动释放了被绑架人,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有着重要影响。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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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律师高宏图,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0710848395。
  保定律师高宏图,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遗产继承、合同、房产、工伤、医疗、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公司事务、债务追讨、国际贸易等领域。
  保定律师高宏图,保定办公地址:百花东路149号(保定市儿童医院东)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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