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应慎用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10-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的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欺骗法官,当然也不排除个别法官为当事人出谋划策,钻“公告送达”的空子。这实际上是一种欺诈离婚,这种以合法的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法》保护的正常婚姻秩序,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子女扶养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形象。如何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呢?
建议对实施欺诈离婚行为的当事人予以严惩。比如,可以在刑法上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刑事处罚。同时,给受害方设置一定的救济方法,比如可以对婚姻效力以外的部分申请再审,由欺诈方承担民事责任。
完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送达可以采取的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律没有规定除直接送达外就必须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当事人要有自己的联系方式,不能生活在“真空”中。特别是分居或外出打工的群众,外出时要告知自己的亲友、邻居,或向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员说明情况,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防范欺诈式离婚行为。
法官要忠实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有不少公告恐怕从法官决定刊登时的心理状态就是为了“履行法律程序”,而没有考虑有关当事人能否“看到”这些公告。试问,法院刊登公告的报纸《人民法院报》和其它法制类报纸,有几个当事人可以看到?甚至有的地方法院还强制性地规定公告必须在某个报纸上刊登。为什么?刊登公告是要收费的,其中的利益不言自明。笔者认为,公告的目的在于通知当事人应诉,而不是为了方便法院便捷结案而“走一下程序”,如果采取其它的送达方式不能送达而必须公告送达时,应该尽可能地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出发,选择适当的公告形式和媒体。比如,可以在网络上公告,应该讲比报纸公告更便捷,成本也更低。否则,公告就达不到目的,还会人为地增加当事人讼累,这是与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相背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