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争议过程
主要内容:一般过程(起诉,受理,审理);特殊过程(撤诉与缺席审判,合并审理,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为,行政诉讼中对其他争议的处理)。
核心考点:起诉时限。
★★★起诉时限(表-49)
诉作为 | 告知诉权 |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3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不知诉权 |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 | ||
不知内容 | (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3月内,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不动产20年内,其它5年内 | ||
诉不作为 | 有履行期的在其届满后可起诉,无履行期的推定履行期为60天,紧急情况可以立即起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复议后起诉的 | 收到复议决定 |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复议机关不作为 | (不作为)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不计入期限的情况 |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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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的耽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
注意: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审查期限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解析(表-50)
★★诉讼与复议的受理(表-51)
诉讼 | 复议 | |
审查期限 | 接到诉状后7日内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
接到申请后5日内 |
予以受理 |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行诉法】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不予受理 |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该裁定10日内可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
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 |
只受不理 | ①无管辖权法院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后者不得再次移送 ②上级法院可以决定将案件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移转 |
县级政府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
应理不理 | 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后者可指令其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行政诉讼的审理(行诉不存在调解程序――赔偿除外;行诉也不存在简易程序)(表-52)
一审 | 二审 | 再审 | |
提起人 | 具备原告资格的人 | 一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 |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具体规定,见附注) |
对象 | 具体行政行为 | ①未生效的一审判决 ②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
①生效判决或裁定 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
提出期限 | 参见上表起诉时限 | 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 |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裁判生效后2年内,其它方式无期限要求 |
审理方式 | 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进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发回重审的须另组合议庭 |
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 全面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部分,一审判决没有涉及的部分,二审法院都可以审查。 发回重审的须另组合议庭 |
按原审方式进行:可发回重审也可直接提审,重审须另组合议庭 |
审理期限 | 3个月;(基层、中级)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 2个月;(中级)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 一审再审是3个月; 二审再审是2个月; |
判决效力 | 不是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上诉 | 是生效判决,但可能通过再审推翻 | 一审重审仍可上诉,二审重审最后生效(再审由上级提审的一审再审视为二审重审) |
附注:关于再审的一些问题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抗诉由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判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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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五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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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一)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是指诉讼参加人和其他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诉讼秩序,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上述妨害行政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予以排除: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
★★撤诉与缺席判决(表-53)
撤诉 | 缺席判决 | |
主体 | 原告或上诉人 | 原告、被告或上诉人 |
时间 | 立案后到做出裁判前 | 判决阶段 |
条件 | ①自愿撤诉:申请撤诉必须自愿并经法院允许 ②非自愿撤诉: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未交诉讼费的视为撤诉(不来的、先走的、不交钱的) |
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②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
结果 | 原则: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重诉(民诉可以) ①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撤回上诉,法定期限内又重新上诉的,也应当受理。 |
产生与正常审判同样的法律后果 |
必要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
(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3)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合并审理(表-54)
注意:必要共同诉讼只能合并审理(诉同一行政行为),这里指的是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行政主体为复数(多对一)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规定对同一事实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相对人为复数(一对多) | 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对象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为复数(一对一) |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 |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
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况解析(表-55)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表-56)――二审不能改
原告同意新行为并申请撤诉 | 经法院准许,诉讼结束 |
原告不撤诉也不起诉新行为 | 继续审理原行为;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
原告或第三人起诉新的行为 | 审理新行为并做出判决(如果原诉不撤就一起审) |
不作为案件被告已作为,原告不撤诉 | 继续审理不作为的合法性;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
真题-13(03-75-多选)某市某区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嫖娼行为,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处罚机关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1000元。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法院应继续审理原处罚决定
B.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
C.审理原处罚决定还是改变后的处罚决定由法院决定
D.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
答案:BD (题为错题)
★行政诉讼中对其他争议的处理(表-57)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 对犯罪行为的处理 | 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行诉附带民诉) |
发现违纪行为的,移送给被告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监察、人事机关处理 | 发现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 涉及民事争议的原则上告知另行起诉,但对于违法的行政裁决,经当事人要求可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