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下)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
内容提要: 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是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和效率的需要。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包括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和职务犯罪侦查方法的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专业化有三种模式,即警察职能模式、独立职能模式和检察职能模式,后者最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的状况。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专业化有关的三对范畴是:专门化侦查与一般化侦查;集中型侦查与分散型侦查;一步式侦查与两步式侦查。职务犯罪侦查组织的一体化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职务犯罪侦查方法的专业化表现在三个方面:人证调查方法的科学化、物证调查方法的常规化、秘密侦查方法的规范化。
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
所谓“人员”的专业化,就是说,在某个领域工作的人员是专长于该领域工作的专门人才,而不是“万事通”或“万金油”式的“通才”。具体来说,人员的专业化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就某个领域与其他领域的区别而言的,例如,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应该是法律专业人员,非法律专业人员从事法律工作就不是人员的专业化;其二是就某个领域的内部分工而言的,例如,法律工作也有内部专业划分,[1]而法律工作人员也应该成为具体专业工作的“专才”。由此可见,一个领域内的专业化可以在不同的层级上实现。以检察工作领域为例,法律专业人才担任检察官是第一层级上的专业化;由不同的专门人才从事公诉、自侦、批捕、民行等不同的检察工作是第二层级上的专业化;而由不同的专门人才从事不同种类犯罪的公诉工作或自侦工作则是第三层级上的专业化。本文探讨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主要是第三层级上的专业化问题。
(一)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专业化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精化,“通才”让位给“专才”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复杂多样的社会工作要求专业化人才来承担。就职务犯罪侦查而言,专业化人才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法治的发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升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和标准,因此,只有专业化人员才能够胜任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另一方面,职务犯罪活动的复杂化、多样化、智能化、隐秘化也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只有专业化人员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很好地完成各项具体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总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是工作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就要求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素质、专业经验。首先,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该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包括法律知识、侦查知识和行业知识。[2]由于正规学习是获取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所以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一般应该具有法学的专业教育背景,并有相关的专业学习经历。其次,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该掌握相关的专业技能,如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技能、观察事件和勘察场所的技能、发现和提取物证的技能等。专业技能往往需要通过专门的培训才能获得。再次,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既包括先天形成的生理素质和心理素质,[3]也包括后天养成的专业思维能力和专业行为习惯。[4]由于专业素质同时具有先天和后天的属性,所以要保证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一方面要重视合格人才的遴选和引进,另一方面要加强在职人员的培育和养成。最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工作经验。职务犯罪侦查是一种实务性工作,要胜任这项工作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经验既包括个体的经验也包括群体的经验,既包括直接的经验也包括间接的经验,因此,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既要注意积累个人的经验,也要注意学习他人的经验;而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也要加强群体专业经验的总结和交流。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多态性,或者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多种类、多形式、多行业、多专业等特征。首先,职务犯罪包括很多种类,[5]而且每一种类的职务犯罪都有自己的特点。其次,职务犯罪涉及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6]而且每个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活动都有自己的规律。再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往往需要与多家执法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协调与合作,[7]而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方法与程式。最后,职务犯罪侦查要采用多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而每种措施和手段都有自己专门的要求和规范———对此,笔者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做进一步的讨论。
(二) 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专业化有关的三对基本范畴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多态性,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内也应该划分不同的专业,也需要各种不同的专业化人才。换言之,虽然同是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但是也应该有不同的专业分工,科学合理的专业化分工是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不过,专业化分工是否越细越好?或者说,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是否应该有个“度”?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明确与侦查专业化相关的三对基本范畴是颇有必要的。
1·专门化侦查与一般化侦查(specialize dinvestigation and generalized investigation)
根据是否有专业分工,犯罪侦查可以分为专门化侦查和一般化侦查。前者通常是按照犯罪的种类来划分侦查工作,后者则一般是按照地域来划分侦查工作。从理论上讲,专门化侦查代表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是比一般化侦查更高层次的侦查分工模式。但是从实践来看,二者各有所长,各有所用。专门化侦查模式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兴趣和专业技能,有利于帮助侦查人员掌握某类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并积累丰富的专案侦查经验,因而有利于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特别是重大犯罪案件和疑难犯罪案件的破案率。然而,专门化侦查不利于侦查人员的横向协调与流动,也不便于侦查工作的分配和管理。特别是在专门化侦查分工过细的情况下,[8]容易造成在一定时期内某些侦查人员任务过多而另一些侦查人员无事可做的状况。与之相反,一般化侦查模式便于工作任务的分配和管理,不会出现因专业划分而造成各单位工作量严重失衡的状况,但是不利于专门人才的培养,也不利于提高犯罪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由此可见,专门化侦查并非普遍适用的侦查模式,一般化侦查也不是已经被历史淘汰的侦查模式。我们在选择侦查模式的时候,必须认真考量具体侦查部门的人力资源和工作任务等因素。在人力资源比较充足而且工作任务比较稳定的部门,专门化侦查显然是较好的模式;但是在人力资源不足而且工作任务不太稳定的部门,一般化侦查则应该是优先的选择。此外,如果侦查部门管辖的地域广阔而且犯罪情况复杂,那么二者结合的模式可能就是最佳选择了。
2·集中型侦查与分散型侦查(centralized investigation and decentralized investigation)
集中型侦查与分散型侦查是有关犯罪侦查制度的理论中一对重要的范畴。简言之,集中型侦查就是把侦查人员集中起来进行侦查;而分散型侦查则是把侦查人员分散下去进行侦查。具体来说,犯罪侦查制度的集中型和分散型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就一个国家而言,犯罪侦查人员是集中于中央还是分散于地方;其二是就一个城市或地区来讲,犯罪侦查人员是集中于总部还是分散于分部。前者往往取决于国家的政治制度;后者则往往取决于具体城市的地理人文状况和政治文化传统。集中型侦查体制和分散型侦查体制也是各有优劣的。前者有利于统一执法,有利于加强地区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也有利于提高犯罪侦查的整体工作效率特别是打击重大犯罪的工作效率;后者有利于加强犯罪侦查人员与本地区其他执法人员的合作,有利于犯罪侦查人员熟悉当地的社会情况和犯罪活动规律,也有利于犯罪侦查工作的分配和管理并保持适应地区特点的灵活性。集中型和分散型侦查体制与专业化和一般化侦查模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集中型侦查体制多采用专门化侦查模式,而分散型侦查体制则多采用一般化侦查模式。明确这种关系,对于我们研究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问题甚有裨益。
3·一步式侦查与两步式侦查(one-step investigation and two-steps investigation)
所谓一步式侦查,是指整个侦查过程没有明确的阶段划分和相应的职责分工,一个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由一个部门的侦查人员从头到尾负责,又称为一贯式侦查。所谓两步式侦查,是指案件侦查过程明确地分为两个阶段,如初步侦查和后续侦查,或者立案前侦查与立案后侦查,而且这两个阶段的侦查工作由不同部门的人员分别负责,又称为分段式侦查。一步式侦查有利于加强侦查人员的责任心并减少案件侦查的移交环节,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避免互相推诿扯皮的情况,还可以简化犯罪侦查的管理和案件分配,便于在侦查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安排日常侦查工作。两步式侦查有利于在人员使用上各尽其才,提高工作效率,能够更好地集中力量侦破重大犯罪案件和疑难案件。另外,一步式侦查适用于比较简单的犯罪案件;两步式侦查适用于比较复杂的犯罪案件。一步式和两步式侦查与专门化和一般化侦查模式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一步式侦查和两步式侦查都可以采取一般化侦查或专门化侦查的模式,但两步式侦查显然更适宜采用专门化侦查,因为其第一步侦查可以是一般化的,而第二步侦查就可以采用专门化侦查模式了。明确这一点,可以为我们探讨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三) 职务犯罪侦查组织的一体化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与职务犯罪侦查的组织形式或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换言之,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需要以一定的侦查组织形式为基础。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职务犯罪侦查的质量和效率。有些专家学者指出:“检察机关内部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缺乏合作和互动,侦查力量和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上下两级侦查部门之间的纵向指挥协作也不紧密,缺乏一种快速反应、整体作战的强力配合机制,从而制约了侦查部门打击效能的发挥和侦查工作效率的提高。”[9]上述评价是否客观准确另当别论,但是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尚有改革完善的空间,当为大家之共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改革完善呢?为此,我们不妨考察一下那些同属于“检察职能模式”国家的有关情况。尽管其未必是完善的体制,尽管其组织形式与我们有这样那样的差异,但是其中总有一些内涵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如前所述,美国的联邦检察系统是与司法部合为一体的。联邦检察长即司法部长的职权范围相当广泛,其中既包括刑事起诉职能,也包括犯罪侦查职能。当然,联邦检察长麾下的联邦调查局和缉毒署等侦查部门并不是单纯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虽然他们也负责官员受贿和警察侵犯民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但是其主要侦查对象还是杀人、爆炸、抢劫、诈骗、贩毒等普通刑事案件,因此其内设机构的专业分工也以普通刑事案件的种类为主要依据。此外,设在94个联邦司法区的联邦地区检察署的主要职能是刑事案件的公诉,但是他们也承担着一定的犯罪侦查职能。这里有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现象:负责侦查的联邦调查局和缉毒署都是集中型的组织和垂直领导的体制,二者在美国各地都有派出机构或办事处;但是负责起诉的联邦地区检察署则属于分散的组织形式,每个检察署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只是在名义上接受联邦检察长的领导并在基本政策和方针等宏观问题上接受司法部刑事处的指导。
韩国大检察厅的中央搜查部(即特别搜查部门)下设三个搜查课,分别负责高级公务人员的腐败犯罪、走私犯罪和新闻犯罪的调查。另外,科学搜查指导课负责技术侦查的运用、技术设备的保障和侦查技术研究等。科学搜查运营课负责技术鉴定等工作。韩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内设机构也与大检察厅基本相对应。[10]日本各级检察机关的特别侦查部门一般都设有财经案件班,负责财经领域内犯罪案件的侦查;特殊直告案件班,负责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动班,负责对警察侦查工作的指挥以及警察移交案件的补充侦查;特别侦查事务科,负责证据的接收和保管等事项;特别侦查资料科,负责犯罪侦查资料和数据的管理、各种物证的分析,以及跟踪和调查嫌疑犯的行踪等项工作。[11]综上可见,这些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和起诉部门都有一定程度的专业化,尽管其侦查部门和起诉部门的职责可能并不完全相同。
当前,中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主要由各级检察机关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部门和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部门分别负责,[12]而且这两个部门内部都有一定的专业分工。近年来,为了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集中领导,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效率,检察机关进行了职务犯罪侦查组织的一体化建设。所谓职务犯罪侦查的一体化,即各级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形成统一的系统,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既要有明确科学的专业分工,又要有合理有效的协调配合。有专家指出:“侦查一体化机制,是一种符合查处职务犯罪特点和客观规律的能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兴侦查机制。”[13]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横向的一体化;其二是纵向的一体化。前者指一个检察机关内部的不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组成一体。后者指上下级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形成一体。在横向一体化方面,有学者建议:“在当前的检察改革中,检察机关要正视目前反贪、渎侦部门分置模式在实践运行中出现的缺陷和弊端。根据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在侦查方法、手段程序等许多方面的相同情况,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运行原则,改革并重新设置机关的侦查机构,将反贪部门和渎侦部门合二为一,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同时,将举报中心调整到职务犯罪侦查局,并将检察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等专门人员调整到职务犯罪侦查局。”在这个问题上,有些地区已经做出了尝试。例如,2002年1月1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国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局,统一办理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
在纵向一体化方面,有学者指出:“加强各级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协调配合,重点是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领导,形成一个地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运行的整体规模。应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上级院的主体作用:一是引领侦查,通过直接侦查案件,对下级院发挥表率作用,并对具体个案决定实行督办、交办、提办;二是组织侦查,对本地区的重点行业、部门案件,通过分交线索、开展专项活动等形式,统一组织本辖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三是指挥侦查,对重大复杂或干扰阻力大的具体案件,统一组织本辖区侦查人员、调配资源,直接立案侦查;四是协调侦查,对本辖区不同院之间职务犯罪侦查中关系进行协调,组织落实案件侦查,加强与本辖区横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为下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统一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14]
职务犯罪侦查组织的一体化是非常重要的,上述专家学者的观点和建议也是颇有道理的。但是笔者以为,组织的一体化应该与人员的专业化结合起来进行设计,因为人员是组织的基础,是具体侦查活动的实施者,人员的专业化是提升侦查质量和效率的关键。顺便说一句,把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与反渎职侵权侦查部门合并为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局的建议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并非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必然要求,而且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二者合并恐非易事。在这方面,美国也曾经有过失败的经验。[15]
笔者赞成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的纵向一体化,而这从本质上讲就是要建立集中型的犯罪侦查体制。笔者曾经撰文建议强化整个检察系统的集中领导,[16]但是就检察机关内部的职能部门来说,侦查部门可能比公诉部门更需要也更适宜采用集中型体制。公诉职能具有司法活动的性质,不一定采取集中制;而侦查职能带有行政活动的色彩,可以采取集中制。另外,职务犯罪侦查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有所不同,熟悉地方情况对于侦查破案来说不太重要,而地方权力和社会关系网经常是侦查工作的主要阻力和羁绊。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联邦检察系统的“侦查集中而公诉分散”的模式也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
职务犯罪侦查组织的一体化———特别是纵向的一体化,可以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创造条件,因为只有人力的相对集中才可能有人才的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根据犯罪案件的种类进行专业化分,由熟悉某类乃至某种职务犯罪的人员进行侦查。在职务犯罪中,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类犯罪案件各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每类犯罪案件下含的各种犯罪案件也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而各类各种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也有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因此,由不同的侦查人员进行专业化侦查可以保证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其二是根据不同社会行业或领域内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专业划分,由熟悉某个行业或领域中职务犯罪的人员进行侦查。例如,在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建筑、土地、林业等不同行业或领域内发生的职务犯罪各有特点和规律,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手段也各有差异,如果侦查人员不熟悉某个行业或领域的情况,就很难保证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职务犯罪侦查组织的一体化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之间有密切关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一定以固定的组织形式表现出来。诚然,在人力资源充足而且人才条件优良的情况下,以一定的组织形式保证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无可厚非。但是在人力资源和人才条件达不到这种要求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人员专业化形式。例如,可建立统一的专家人才库,在需要时组织或抽调这些专家主持或指导具体案件的侦查工作。一般来说,在较高层级的检察机关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也应该比较高;而基层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则不宜太专业化。在此,我们也可以考虑采用两步式侦查的思路: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初查工作由基层检察院或下级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采取一般化侦查模式;立案之后的侦查则由高一级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采取专门化侦查模式。总之,采取不同形式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有利于人尽其才、才尽其力,有利于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职务犯罪侦查方法的专业化
一项专业工作或专业活动,往往有自己专门的方法,包括专有的技术措施和专用的科学手段,以区别于其他相邻专业。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专门方法往往都是从一般方法演化而来的。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专业方法也不断分化、细化。方法的专业化程度是衡量一个职业或行业的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方法的专业化也是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方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基本上保持着“专案调查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式,而且调查的主要手段就是谈话和问话。所以,我们的职务犯罪侦查方法的专业化程度还比较低,甚至可以说尚处于“业余”的水平。对于这种状况,有学者指出:“尽管侦查人员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已开始转变陈旧的办案思维,但在实践中,还未彻底改变和抛弃‘以突破口供为中心’和采用‘谈话’、‘两规’等传统观念。如一些办案人员还存在对口供的过分依赖,采取了围绕获取口供形成的强攻硬取和疲劳战术等侦查方式;还有的借用‘谈话’的方式来突破案件……当前由于侦查力量得不到统一调配,侦查手段弱化,侦查技术装备落后,以及很多秘密侦查手段不能采用,极大地制约了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运用。同时,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在办案中还缺乏先进的技侦设备,侦查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使案件侦查工作各个环节难以做到同步进行,难以应对新形式职务犯罪的发展变化,造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困难重重。”[17]由此可见,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方法的专业化水平实乃当务之急。
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和收集有关证据,因此,职务犯罪侦查的各种方法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调查取证的方法。在学理上,职务犯罪侦查方法可以有很多种分类:根据调查取证的对象不同,我们可以把职务犯罪侦查方法分为人证调查方法和物证调查方法;根据调查取证的公开性不同,我们还可以把职务犯罪侦查方法分为公开调查方法和秘密调查方法等。就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状况来说,实现侦查方法的专业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人证调查方法的科学化
在复杂纷繁的社会生活中,在日新月异的科学发展中,各种犯罪活动也在不断提高其科技含量,向科技化、智能化、隐密化、信息化发展,因此要高质高效地完成犯罪侦查任务,就必须提高犯罪侦查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的水平,就必须实现侦查方法的科学化。在一些人的观念中,侦查方法的科学化似乎就是针对各种物证而言的,与人证调查方法无关。由于职务犯罪案件中最多见的证据是人证,特别是在贿赂等类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面对的往往就是“一对一”的人证,没有其他证据,所以侦查方法的科学化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内似乎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其实不然,人证调查方法也存在着科学化的需要,而且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说,研究这个问题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人证调查方法主要包括获取人证的方法和审查人证的方法两大类。获取人证的方法包括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或当事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组织辨认等。所谓获取人证方法的科学化,就是要求侦查人员在进行上述侦查活动时,不能简单地以个人的工作习惯和生活经验为根据,而应该主动地运用心理科学、行为科学等学科的原理,认真研究询问、讯问、辨认等活动的规律,仔细分析不同的询问对象、讯问对象以及辨认主体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表现,努力提高询问、讯问、辨认等侦查方法的科学性。另外,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也要掌握科学的侦查思维方法,养成科学的专业思维习惯,在获取人证的过程中努力提高运用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的科学水平。
审查人证的方法也是人证调查方法的重要组成内容。无论在案件侦查的哪个环节,侦查人员都要对获取的证据进行审查。实际上,每个案件的侦查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获取证据和不断审查证据的过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该研究证据审查的科学原理,如认识论原理、概率论原理、信息论原理、逻辑学原理,以及同一认定理论[18]等,以便对各种人证的真实可靠性和证明价值做出更为准确的评断。另外,心理测试技术或俗称的“测谎技术”也可以在提升人证审查方法之科学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测谎技术是以心理学、生理学、电子学等学科的原理和技术为基础的。测谎原理的核心在于“心理刺激与生理反应之间的对应伴生关系”,即只要有某种心理刺激,就会有相应的生理反应出现。测谎技术就是借助灵敏精确的电子仪器去感知并记录被测试人的生理反应,作为判断其陈述真假的依据。目前,世界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使用着测谎技术。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已经在使用测谎技术,一些法院也已经在审判中采用了测谎结论。笔者认为,虽然测谎结论会出现错误,但其并非是最不可靠的证据形式,[19]而且其作为审查人证的方法确实具有很高价值,因此我国的法律应该认可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至少应认可其有限的可采性。[20]当然,测谎仪器自己并不能识别谎言,只有掌握在合格的专业人员手中才能发挥科学审查人证的作用,而这也恰恰体现了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专业化的要求。
(二) 物证调查方法的常规化
虽然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多以人证为主,但是物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也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而且在有些案件中,其作用要超过人证。这里所说的“物证”是学理上的分类概念,不是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形式,因此它属于广义的“物证”,包括诉讼法中规定的书证和视听资料。这里所说的“物证调查方法”,从侦查措施的角度来说,包括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鉴定等内容;从物证的使用过程来说,则包括发现、固定、提取、保管、检验等方法。在各种刑事案件中,物证的存在往往都具有一定的隐秘性或遮蔽性,而且往往和其他与案件无关的物品痕迹混杂一起,因此需要侦查人员去寻找和发现。严格地说,在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都一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物证。人们平常所说的“没有物证的案件”,其实并非案件中本来就不存在物证,只是侦查人员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而没有能够发现物证或者发现的物品已经不具有证明价值而已。发现物证是一项难度很大的专业工作,既需要艰苦细致的敬业精神,也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要确立正确的犯罪侦查观念并养成恰当的专业行为习惯。当前,人类社会的司法证明已经从以人证为主的时代进入了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时代,[21]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也必须与时俱进,转变观念,从以人证为主的司法证明观转变为以科学证据为主的司法证明观。一言以蔽之,物证调查应该成为职务犯罪侦查的常规方法。
(三) 秘密侦查方法的规范化
秘密侦查是与公开侦查相对而言的。所谓“秘密侦查”,即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由于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而为了与普通的侦查方法相区别,秘密侦查有时亦称为“特殊侦查”。[22]目前,秘密侦查方法的种类已经很多,包括秘密监听、秘密录音、秘密照相、秘密录像、秘密辨认、秘密搜查、秘密提取、跟踪监视、控制通讯、耳目卧底、圈套诱惑等。
秘密侦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犯罪侦查方法。特别是在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中,使用电话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往往能够获得用一般侦查手段很难获得的证据。然而,秘密侦查又是一种很容易侵犯公民权利的侦查方法。笔者认为,允许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使用电话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可以减轻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口供的依赖,并进而减少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的情况。常言道,“两害相权取其轻”,权衡利弊,允许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采用秘密监听等侦查方法应该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由于秘密侦查是一种很容易侵犯公民权利的侦查方法,所以其使用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规范很不健全,《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中对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只做出了简单笼统的规定,而在检察机关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的问题上,法律规范则基本属于空白。正如有关专家所指出的,“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始终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地位。作为使用者的检察机关底气不足,加上本身没有相关的专业队伍和设备,必须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且报批手续过于繁复,为此,检察机关一般情况下还是宁愿沿用‘由供到证’的老路,往往是不得已时才考虑借助公安机关的技侦手段。”[23]
目前,世界上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一般都由法律对秘密侦查方法的使用做出明确的规范。其中,有些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范;有些国家通过单独立法进行规范;有些国家则在有关犯罪的综合性立法中进行规范。在这个问题上,有些专家已经提出了相当具体的建议:“一是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分别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二是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可限定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一般职务犯罪案件不适宜使用;三是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在运用其他措施和手段无法侦破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四是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五是在条件成熟时,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队伍和相关装备。”[24]笔者认为,通过立法来规范秘密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使用是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也是法治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完善有关的法律规定,把秘密侦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25]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当下中国,我们非常需要专业化的职务犯罪侦查。然而,随着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法治环境的改善,中国的职务犯罪一定会大大减少。到那个时候,我们就不再需要如此专业化的职务犯罪侦查了,国人都在期待着这一天早日到来。
注释:
[1]如民事法律工作与刑事法律工作的划分,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的划分等。
[2]这里说的法律知识主要指与职务犯罪相关的实体法律知识和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程序法律和证据规则知识;侦查知识主要指侦查学、物证技术学、法医学等学科中与职务犯罪侦查方法和技术有关的知识;行业知识主要指职务犯罪所涉及的建筑、交通、矿产、土地、林业、医药、教育、环保、工商、税务、海关等行业中与侦查工作有关的知识。
[3]这里说的生理素质主要包括人的语言能力、观察能力和记忆能力;心理素质则主要指人的性格和脾气。
[4]专业思维能力主要指针对案情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活动的能力;专业行为习惯则主要指进行询问、讯问、勘验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时表现出来的符合专业要求的行为方式。
[5]职务犯罪可以分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四类,而每一类又包括多种犯罪,例如,渎职类犯罪就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35种犯罪。
[6]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多涉及建筑、交通、矿产、土地、林业、医药、教育等社会生活领域。
[7]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经常需要协作的部门包括纪检监察、审计、工商、金融、税务、海关、环保等。
[8] 例如,德国的柏林市警察局在1876年开始了走向专门化侦查的改革。改革者认为:“罪犯有专业划分,侦查人员也必须有专业划分。”到20世纪初期,该警察局的侦查部门已经建成了“最为完善”的专门化侦查体制:31个侦查小队分别负责31种不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仅盗窃案件就根据犯罪的对象、地点、手段的不同而分为14类,分别由14个小队负责侦查。但是,这种过度专门化的侦查模式并没有持续太久。参见前引11,第39页。
[9]顾文等:《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及其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载《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页。
[10]参见前引13,第1522-23页。
[11]参见前引23李卫平文。
[12]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其名称是“反贪污贿赂总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厅”;在地方检察院一般称为“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但是在一些基层检察院,这两个部门是合为一体的。
[13]肖明生等:《健全职务犯罪侦查机制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0-261页。
[14]徐汉明:《关于职务犯罪侦察创新的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33页。
[15]如前所述,美国联邦检察长领导的司法部下设联邦调查局和缉毒署两个重要的犯罪侦查部门。抛开管辖案件的差异,这两个部门犹如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设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厅,而且二者的侦查职能都有一定程度的交叉。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曾有人试图推动联邦调查局和缉毒署的合并,而且将具体的合并方案提交到国会,但是后来因各方阻力太大而没有成功。
[16]参见何家弘:《中国特色的检察体制的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17]前引25,第178-179页。
[18]参见何家弘:《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9]国外的研究结果表明,由合格的受过专门培训的测谎专业人员进行的测谎,其结论的准确率大约在85-98%之间。其中美国学者进行的一项对1909起真实测谎案例的调查表明:检测结果认定被测人“说真话”的结论的准确率为97%;检测结果认定被测人“说假话”的结论的准确率为98%。有专家曾经做过一个实验,同时使用测谎、笔记鉴定、指纹鉴定和目击证人证言等方式对20个特意安排的“犯罪案件”的作案人进行识别。结果是:测谎结论正确的为18个,错误的1个,未能给出结论的1个;笔记鉴定结论正确的17个,错误的1个,未能给出结论的2个;指纹鉴定结论正确的4个,错误的没有,未能给出结论的16个;目击证人认定结论正确的7个,错误的4个,未能给出结论的9个。(参见《The Queensland Police Union》,June,1997。)
[20]参见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21]就司法证明方法而言,人类社会曾经有过两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由于物证的发现、提取和使用往往都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我们又称之为“科学证据”。
[22]联合国的《打击跨国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中就都使用了“特殊侦查手段”的说法。
[23]叶林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构建和控制》,载《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
[24]王建明:《论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及其立法完善》,载《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
[25]参见何家弘:《关于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