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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应适当体现法官的道德倾向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法学界有一种倾向,认为法官应该超然、理性,避免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同情者。因此法官审理案件时只需关注是否合法、是否有罪,而是否合乎道德则不在法官考量范围。按照这种观点,法官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评判,或者听任当事人相互进行道德评判,则违背中立立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初闻颇有道理,但仔细想来,值得斟酌。在某些法学家看来,法律与道德是两回事,在法庭上没有道德的话语权。实际上这种观点是机械的、片面的,割裂了道德与法律的内在联系,不符合普通民众对法律的需求和期望,脱离了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反而容易让当事人感到法官“不明是非”。因此法官应该突破“不作道德评判”的窠臼,适度地介入案件,用道德的力量弥补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差距。

  首先,法庭无涉道德的做法割裂了法律和道德的内在联系。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讲的便是违反道德和触犯法律的量变质变关系。道义是法治的灵魂,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而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庭上只谈法律而不谈道德,法律则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则既难以说服当事人,也无法诠释法律的本意。回顾近年来一些引起社会质疑的案件,不难看出这些案件的裁判结果与道德评价标准、价值取向不能契合是其被责难的重要原因之一——道德缺席的法庭如果成为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则道德的力量必在法庭外寻找机缘更猛烈地爆发。

  第二,道德缺席的法庭无法满足群众在对于诉讼的情感需求。秋菊“要一个说法”的“说法”,绝不是要村长坐牢,而是要明确“他那样不对”,这也是很多当事人对诉讼的情感主张。不可否认,当事人可能因为法官与对方当事人不恰当的亲密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但这种怀疑直接诱因是法官的不当言行(如称兄道弟、窃窃私语等)而非法官的道德倾向。道德的标尺是明确的,很少有人会公然对自己的不道德理直气壮。因法官训诫无理当事人(当然训诫的技巧非常重要)而怀疑法官徇情的可能性并不大。当事人判断不出法官的道德取向,很可能会对法官的正义性产生疑虑——一个没有是非观念的法官能主持公道吗?当事人始终处于茫然的心理状态,愈发无助和不满。双方矛盾会进一步激化,除非无过错一方诉讼获胜,否则矛盾必然会以较极端的方式爆发,绝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凸显道德的无力和边缘化。

  第三,只讲法律不讲道德的做法,不符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对于总数约占90%以上的中国基层法院来讲,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损害类案件是其受理案件的主干。可以想象,如果一位白发老人含泪向法官诉说含辛茹苦抚育子女的往事时,法官毫无怜悯地打断,要求其举证证明子女的收入——这种超然到冷漠的理性,很难定纷止争。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而行为规范自身并非没有评价标准,法官一视同仁的做法令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感受不到法律保护与惩戒的功效。比如,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方主张对方有外遇,通常即使不是空穴来风也难以举证,法官如果只是机械的要求主张方提供证据,再以举证不能对该事实不发表任何意见,主张方则有受挫、吃亏的感觉,而对方则有庆幸、获胜的喜悦。相反,如果法官凭直觉感到主张方并非完全捏造事实的情况下,对外遇嫌疑方进行必要的训诫,或者在言辞中明确表现出对该方当事人的道德指责,则主张方会得到适当的心理安慰,外遇方会有挫败感。此时因尚未涉及财产分配,即使受到谴责一方的当事人心有不悦,但人们道德的标尺仍然是相对明确的,因此发生怀疑法官徇情的可能性并不大。反之,如果主张方情绪激动的陈述未得到法官的丝毫回应,该方当事人看不到法官的道德倾向,反而会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不安。

  这种现象,在法律知识欠缺的农村、城市平民中比较常见,而法院处理的绝大多数案件又多由此出。所以,笔者认为,适度合理地表现法官的道德观念对于大多数是非明确的案件是有益处的,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与人情的契合,抚慰因“合情不合法”败诉当事人的挫败感。

  第四,现实中,是非观念明确的法官更容易获得当事人信任,开展工作游刃有余。事实上,在时机成熟时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道德教育,或者对一方表示同情或支持,是法官表达道德价值取向的最佳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令无理的一方感受压力,继而感受到法律的正义权威,从而做出让步。这种方式尽管不为法学家所欣赏,但确实在为广大基层法官所熟练运用,且收效良好。

  当然,法官进行道德评判是需要技巧的,既不能偏听偏信、感情用事,也不能畏手畏脚、耍两面派。要达到的效果是令当事人明白你有是非观念,会站在道德和公正的立场上实现他们的权利。这样即使法官对一方当事人表现出一定的关注和照顾,作为具有正常认知的当事人,通常是能够接受的。

  第五,法官作为定纷止争的裁决者,不能完全脱离案件而独立存在,适度的介入是必要的。如笔者审理一些矛盾激化的案件时,经常发生双方争论甚至互相攻击的情形。每到这时我总是说:“你们有话对我说,不要跟对方讲。”而一旦当事人将他的思想告诉法官的时候,他会不自觉地注意说话的方式方法,通常比直接质询对方要理智的多。此时,主动介入的法官就成为缓和双方矛盾的媒介,双方的怨气都汇集到法官这里,避免了直接冲突。而且,当事人之所以当着法官的面争执,其目的也是希望法官对他们各自的观点引起重视,希望法官被动的“听取”。而法官更为主动的要求他们将观点直接反馈给自己,他们的目的就达到了,与对方发生强烈冲突的可能性至少在诉讼期间是降低了的。

  第六,司法公正与实体公正出现不一致时,作为沟通桥梁的法官更应当以道德的力量缓解两种公平的冲突。作为法律人都知道,司法公正与我们正常理解的公正存在一定的差别,通常他们应该是一致的,比如第三者在道德体系中是受谴责的一方,在婚姻法中是不受保护的一方,在离婚案件中则是应该受到惩罚的一方。但是实践操作中可能因为证据的原因,实际的第三者最终并没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法官通过庭审和当事人的直接沟通,通常可以对掩盖在法律事实背后的客观真实有所判断,故而可以通过文书以外的语言对弱者体现关怀,对第三者予以警戒甚至谴责。我不担心会授人以柄,因为对于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来说,道德的标准是明确的。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多年前我审理的一个离婚案件的女当事人,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丈夫有第三者,离婚时没有得到明显的照顾,带着孩子离开原属于自己的家。当时她痛不欲生。我针对她自尊、好强、事业心强的特点,对她说:“他作了亏心事自己是知道的,你要更好的活下去,活出好样来给他看,让他后悔。”这个话其实我早就忘了,可是后来过几年我遇到这个当事人,她对我非常亲热,说我当时这几句话非常激励她,她自强不息,后来成为一个商场经理,她的丈夫后来也跟第三者断绝关系回到她和孩子身边。可见,法官适度鼓励、表态,对法律文书以外的事实表达自己和普通民众同样的价值取向时,能够最大限度弥补司法公正和客观公正的差距,是当事人获得心灵慰藉。

  两年前,北京房山区法院女法官脱下法袍斥责一方当事人“没有良心”,被媒体曝光后,绝大部分民众支持该法官,许多网友甚至认为“法官应该穿着法袍斥责无良当事人”。这就是中国法治的现实土壤,表达了老百姓对法庭上希望获得道德评判的期待。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考虑的应该是如何适应中国国情和回应老百姓的需求,而不是如何复制书本上的理论。削足适履是不合时宜的,唯有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灵活地将现代法学理论同中国社会现实相结合,方可走出一条前无古人的中国特色民主法制道路,担负起我们这一代司法工作者的历史重任。(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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