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裁判研究官制度的构建(2)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前已述及,虽然审判委员会制度广为学者诟病,并且笔者也认为其必将在不远的将来退出历史舞台,但那是中国法官素质普遍提高,法官精英化和职业化基本实现之后的事(具体论述参见笔者博文《再论法院改革以大规模招录为前提(下)》,点击标题即可阅读)。现在,我们更应当考虑的问题是如何使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更科学,更规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5条提出:“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在运行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各级法院系统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大多由院领导和各业务庭庭长担任,由于他们长期从事具体行政管理工作,脱离审判业务实践,加之他们大多毕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学历普遍较低,知识结构和审判理念相对老化,已逐渐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审判实践需要,从而使审委会的决策水平受到影响,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还、改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过多、过滥,许多案件承办人为逃避错案追究制度,事无巨细一律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使审判委员会无法集中精力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由于目前审判委员会没有专人对提交案件是否符合上会条件予以审查,使得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成为某些法官逃避个人责任的“避风港” .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难题。裁判研究官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提交案件所争议问题已经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已有先例指导判决予以规范的,应当告知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应撤回所提交案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规定或精神下判;如果发现提交案件所争议问题没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予以规范的,裁判研究官应先行独立研究,并在列席审委会时发表研究意见,供审判委员会决策时参考。如此以来,裁判研究官可提前过滤掉部分没有必要上会的案件,确保上会的案件全部是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案件。同时,裁判研究官提前对上会案件予以研究并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研究结果,可保障审判委员会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结果的科学性,真正实现《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所提出的审判委员会改革目标。
(三)裁判研究官与构建法官遴选制度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4条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遴选或招考法官,原则上从具有相关基层工作经验的法官或其他优秀的法律人才中择优录用。”国家建立法官遴选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下级法院那些具有丰富审判经验、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娴熟庭审驾驭能力、坚定法官职业理念、高尚法官职业操守、良好人格修养的优秀法官能够被选任到上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 .截止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法官遴选制度,各地偶有遴选法官的探索,但大都照搬普通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考试模式,经历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录用等阶段。笔试考试内容一般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或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业知识测试三科。这种考试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无法确保真正具备较高理论素养和较强审判业务能力的法官被遴选入上级法院,无法保障法官遴选制度预期制度目的的实现。法官遴选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下级法院那些具有丰富审判经验、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娴熟庭审驾驭能力、坚定法官职业理念、高尚法官职业操守、良好人格修养的优秀法官能够被选任到上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 .但目前法院遴选考试笔试科目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和公共基础知识科目考试与法官审理案件所需的知识和能力关联度极小;而法律知识考试所考察内容又多为法律学科的基础法律常识,仅能考察出应试者对极少一部分核心法条的理解记忆能力,根本无法考察出法官必须具备的其他素质或能力。笔者认为,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是一种内化于心的无形素质,需要长期的审判实践和裁判研究才能逐渐积淀,很难通过目前主要考察法条记忆能力的法律专业知识考试测试出来。另外,目前我国公务员面试为结构化面试,所考察内容大多为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推理能力、随机应变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这种结构化面试有固定的套路,考生很容易经过短期训练取得重大突破,难以考察出考生是否真正具备上述能力。同时,面试成绩在考生总成绩中所占比重过高(一般占到总成绩的40%至60%),这在实际操作中极易诱发腐败,产生暗箱操作等不公正现象。
裁判研究官制度建立后,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可以从下级法院具有裁判研究官经历的法官中择优录取。裁判研究官本就是从各业务庭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审判经验丰富、调研能力较强的业务骨干中择优选拔出来的,再加上几年的裁判研究经历,他们对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常犯的错误,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等都非常熟悉和了解。可以说,各法院的裁判研究官代表着本院的最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具备裁判研究官经历(至少一届)的法官中择优遴选法官,可确保辖区范围内最优秀的法官被遴选入上级法院,充分保障法官遴选制度发挥预期效果。至于遴选法官的具体考核标准和程序,可综合考虑候选人的学历、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裁判研究成果、审判业绩、在职培训考试成绩、笔试考试成绩、庭审表现等,根据总分高低择优录取。
(四)裁判研究官与法官培训机制改革
如前文所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因此,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法官在职培训工作,在我国有着极端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5条提出:“完善法官培训机制。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在职培训制度。推行法官全员定期集中培训制度。完善初任法官任前培训制度和晋升晋级培训制度,切实增强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司法能力。”与法治成熟国家的法官培训制度相比,目前我国法官培训工作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缺乏优秀的专职培训教师队伍。目前各级法官培训机构的教师绝大部分是兼职教师,主要由在职法官和法学院校的知名专家、教授构成。在职法官由于本身审判任务很重,没有专门时间和精力去备课、调研,又没有教学经验,授课时随意性很大,授课水平也参差不齐。法学院专家、教授虽有较为精深的理论水平,但他们的讲课大多过于深奥,理论性太强,与法官们每日经手的案件相距甚远,对指导具体审判工作意义不大,起不到预期的培训效果。
2.培训渠道单一。法官在职培训以各级法官学院为主,培训力量非常薄弱,培训能力极其有限,没有建立起多元化、立体式的法官在职培训网络。
3.培训动机趋向功利。各级法官培训机构培训动机功利化倾向日趋严重,部分培训机构为了赚取培训费用不切实际地盲目扩充培训计划,恣意压缩培训时间,随意选聘授课教师,从而使培训效果大打折扣 .(笔者有幸参加过某省法官学院组织的两次不同类型的法官在职培训,虽然这两个培训班的名称和目的完全不同,但这两次培训所聘请的培训教师以却基本相同,更让人无语的是,同一个培训教师的两次教学内容竞然完全相同,原来大部分培训教师都是一个讲稿用好几年,只要法官学院请其讲课,都拿同一讲稿应付)。
4.培训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由于培训时间过短,培训教师的授课水平没有保障,培训内容单一陈旧,培训考核机制流于形式等原因,培训质量普遍不高。在职法官的学历教育多有“混文凭”之嫌,法官职业技能的再培训质量也并不高,基本处于知识普及型阶段。
笔者认为,可通过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对法官培训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具体构想如下:
1.培养专职培训教师队伍。裁判研究官是法官专职培训教师的最佳来源。裁判研究官本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娴熟的审判技能,经过数年的裁判研究,又掌握大量的案例素材,他们非常了解法官们最需要知道、最想知道的是哪些知识。而且他们通过对本院法官进行业务培训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他们有能力以案例教学的方式将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加以总归、梳理、筛选,讲授给参加在职培训的法官。笔者认为,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出的有裁判研究官经历的法官是裁判研究官中的优秀分子,完全可以担当法官在职培训的重任。笔者建议,应当规定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出的法官应先到法官培训机构担任2年至5年的专职培训教师,方可从事具体的审判业务。
2、拓宽培训渠道,建立多元化、立体式的在职培训网络。初步设想建立如下三足鼎立式的法官在职培训体系 :
渠道一:各级法院的裁判研究官以定期召开业务学习会的方式对本院各业务庭法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常犯的错误,最新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等。
渠道二:初任法官培训,各省指定2至3所在本省法学教育水平最强的普通高等教育学校作为初任法官的委托培养基地,根据法官所选专业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期间为两年,共分为四个学期。第一学期主要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主要由培训基地所在学校的法学教授担任主讲,主要培训科目包括:宪法、法理、中国司法制度、法律职业道德、法官修养、法律思维方法专论、法律解释方法专论、证据法专论、裁判方法专论等法律专业知识及法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社交礼仪等与法官审理案件密切相关的非法律专业知识。第二、三学期主要学习学员所选报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法学理论知识由法学教授主讲,法律实务知识由从全省法院选拔出的优秀裁判研究官担任专职培训教师以案例教学的方式讲授。法律实务部分的主要培训科目为:1.该专业所有已公布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裁判研究官应对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司法》等权威案例载体所载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个案的批复进行专题研究,剔除已不再适用的案例,对仍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进行整理、汇编,形成体系,向学员讲授);2.裁判研究官在研究中总结出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常犯的错误;3.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专题讲座。第四学期主要对学员进行庭审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证据采信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法律思维习惯培养能力、庭审礼仪等审判实务技能进行专题培训,该阶段培训采取模拟法庭、庭审观摩、分组讨论、法院实习等方式进行,由裁判研究官承担主要培训任务。
渠道三:各级法官学院在职培训。实行法官轮训制,所有法官每工作满三年要进行为期三个月至半年的脱产培训。培训教师主要由裁判研究官担任,培训科目包括: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技能、审判理念再教育,最新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常犯的错误,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探讨,讲课人的其他相关研究成果等。
(五)裁判研究官的其他职责
如上所述,裁判研究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编写和研究指导案例,列席审判委员会并对提交案件发表研究意见,承担法官的在职培训任务等。这些职责的充分发挥均可大幅提高各级法院法官的裁判质量和水平,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与高效。另外,裁判研究官还通过履行下列职责来促进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官裁判质量:
1.为本院法官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法律适用方面的咨询服务。众所周知,法官囿于自身法律素养、审判经验、社会阅历等因素,在面对一些法律适用难题时难免会踌躇不定、无所适从,此时主审法官可就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向裁判研究官咨询,裁判研究官应当对咨询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形成答复意见反馈给主审法官,供主审法官判案时参考。
2.对本院所有被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研究、归纳和整理,总结出发还、改判案件中出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并在定期召开的业务学习会上向相关业务庭室法官讲解,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