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裁判研究官制度的构建(4)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候选人总得分为上述各项考核指标得分的总和。根据候选人所报的研究方向,按照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选任裁判研究官。
(二)裁判研究官的任期
裁判研究官的任期为三年,且不得连任。同一法官两次担任裁判研究官的间隔不得少于五年。这样安排有两个原因:其一,为了使裁判研究工作与审判工作能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裁判研究官如果长期脱离审判实践,不亲自审理具体案件,其对案件发表的研究意见就可能与审判实际严重脱离,同时也不能发现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就会缺乏研究素材。其二,国家设置裁判研究官之目的并不是将其培养成为法学家,而是将其培养成为理论型、精英型、学者型法官,以提高其本人和所在法院的裁判能力。在从事一段时间的裁判研究,自身理论水平和裁判能力均有较大提高后,裁判研究官就有责任和义务去审理本院较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使自身的裁判才能得以发挥,使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在个案中得以检验,以回报国家对自己的培养。因此,裁判研究官的任期不宜太长,以三年为宜。不允许裁判研究官连任,可以避免同一批裁判研究官长期占据该位置,使更多的法官获得从事裁判研究,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和能力的机会,从而促进法院审判工作和裁判研究工作的共同提高。但裁判研究官从事一定时期(笔者认为以五年为宜)的审判工作并重新获得审判经验后,可以重新参加裁判研究官的选拔。
(三)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方向及人数确定
裁判研究官的人数因法院级别不同而应有所差异。裁判研究官也应有所分工,各自负责不同的研究方向和领域。因为术业有专攻,审判业务博大而精深,囿于时间、精力和兴趣,很少有人在各个审判业务领域内均能自由驰骋,有所建树。区分研究方向,可确保裁判研究官能够集中精力研究自己感兴趣的问题,避免裁判研究广而不精,全而不深。目前可考虑先设立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四个研究方向,待以后制度更加成熟时可继续细分。各级法院及各个研究方向裁判研究官人数可参照下表实施:
表五: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方向及人数设置表
对表五的两点说明:
1.民商事审判由于案件数量多,种类多,涉及法律条文多,需研究的问题多、发布的指导案例多,故各级法院设置民商事裁判研究官的人数应最多。
2.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由于涉及的法律争议和需研究的问题相对较少,故该两类裁判研究官人数应相对较少。基层法院可根据自身情况设1至2名行政执行类裁判研究官,同时负责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研究。
(四)裁判研究官的工作保障
裁判研究官从事裁判研究主要通过查阅相关书籍、学术期刊,上网浏览并下载学术论文,请教有关专家等方式进行。因此为其提供以下工作保障就显得必不可少:1.为裁判研究官订阅各类与裁判研究相关的报纸和期刊;2.为裁判研究官开通中国学术期刊网账号并定期足额充值,供裁判研究官下载学术论文;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订各研究方向裁判研究官的必购书目,各级人民法院应按书目购买书籍并分发给裁判研究官,供其研究之用;4.裁判研究官为裁判研究所购相关书籍可凭发票在本院财务报销。
(五)裁判研究官与专职调研员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大都设有专职调研员,负责本院的调研、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工作,并设有研究室作为专职调研员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裁判研究官制度实施后,专职调研员的工作职责被裁判研究官吸收,法院系统无需再设置专职调研员岗位,现任专职调研员符合裁判研究官报名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裁判研究官的选任,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分流至各业务庭从事相关审判业务。同时,各级法院应撤销研究室,成立裁判研究官处,作为裁判研究官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
结语
正如一个优秀的篮球队员可以用自己一个“点”激活整个球队一样,裁判研究官制度这一崭新面孔的加入也可以激活法院改革这一“庞大的球队”,其与“案例指导”、“审判委员会”、“法官遴选”、“法官培训”这些“老队员”的完美配合无疑将会使这些“伤病缠身”的“老队员”重新焕发出勃勃生机,从而使整个“球队”能够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注释及以参考资料:
曹士兵:《案多人少的韩国法院》,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期,第59页。另有观点认为韩国大法院有裁判研究官20名,参见陈宜芳:《韩国司法制度管窥》,载《公民与法》(审判版)2008年第10期,第56页。
黄 鹰、李万守:《韩国司法制度》,载2002年9月12日《人民法院报》。
韩国目前正在进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制度改革,改革方向之一是考虑扩大“审判研究官制度”的适用范围,即在LAW SCHOOL体制下, 从LAW SCHOOL毕业生中选拔审判研究官,让其协助从事审判业务研究及判决书的制作等辅助业务,并把审判研究官作为法官任用时的优先条件。参见杜相希:《何去何从?探索中的韩国LAW SCHOOL体制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之路》,载法律博客网,//china99korea.fyfz.cn/blog/china99korea/index.aspx?blogid=559519.
由于中国还没有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中国法官要处理大量的审判事务性工作,如送送、订卷、接待当事人等,有些书记员不足的法院法官之间还要相互记录。
关于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指导作用的实证分析,参见马志相、沈杨《案例指导,路在何方》,载《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出版,第757页。
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现状的更多分析,参见蒋惠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徐景和:《中国判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马志相、沈杨《案例指导,路在何方》,载《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出版。
刘峥:《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改进思路》,载《刑事司法论坛》2008年第1期。
关于此问题的更多论述参见李富金:《基层法院的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刘传刚:《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什么样的法官才是上级法院所需要的?学者们对此有较为深入的探讨, 具体可参见陈文兴、 詹素娟:《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之再优化》,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孙惠芳、王雪琪:《法官遴选制度探析》,载《中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什么样的法官才是上级法院所需要的?学者们对此有较深入的探讨, 具体可参见陈文兴、 詹素娟:《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之再优化》,《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孙惠芳、王雪琪:《法官遴选制度探析》,载《中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陈祥军:《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现状及完善》,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 第1期;柳战文:《论法官遴选制度改革》,载《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第4期。
11宋克宁:《论我国法官培训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以体制和机制为对象》,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2期;赵青、晏祥龙:《加强基层人民法官培训的几点思考》,载2007年5月31日《江苏法制报》。
12 参见马运涛:《论法官职业化》,载2006年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3王淑杰:《当代中国法官职业化问题研究》,载2004年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4 关于我国法官培训体系的具体构建,笔者在写作过程中主要参阅了以下资料:霍宪丹主编:《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上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刘韶华:《美国法院教育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5期;乔燕,王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载《法律适用》1999年第5期。
附:本人近作,欢迎登录本人博客阅读(//gk1984123.fyfz.cn/blog/gk1984123/)。
必读链接:
《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之重构——兼论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之构建》
《中国法官学历考》
《法院改革:何时才能步入正途?》
选读链接:
《应当彻底斩断书记员和法警向法官的晋升渠道》
《书记员改革的唯一正确出路》
《司法人民性的实现方式与司法警察的大规模招录——兼论复员军人应当再进法院》
《法院系统即将面临退休高峰 补充后备人才刻不容缓》
《再论法院改革必须以大规模招录为前提(下)》
《再论法院改革必须以大规模招录为前提(上)》
《法院改革应分三步走》